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中關村論壇組織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中關村論壇組織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的通知
國辦函〔2021〕86號
2021年9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1年/第28號

文本來源:國務院公報2021年第2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

中關村論壇組織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的通知

國辦函〔202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辦好中關村論壇,經國務院同意,成立中關村論壇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和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委會主要職責及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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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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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中關村論壇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審定中關村論壇的總體方案、實施方案及相關重要事項;研究協調籌辦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

(二)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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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劉 鶴  國務院副總理

第一副主任:蔡 奇  北京市委書記

副 主 任:王志剛  科技部部長

      侯建國  中科院院長

      李曉紅  工程院院長

      張玉卓  中國科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

      陳吉寧  北京市市長

      徐 麟  中央宣傳部副部長、國務院新聞辦主任

      孟 揚  國務院副秘書長

      馬朝旭  外交部副部長

      林 銳  公安部副部長

      雷海潮  衛生健康委副主任

委   員:牛一兵  中央網信辦副主任

      林念修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鍾登華  教育部副部長

      李 萌  科技部副部長

      王志軍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歐文漢  財政部部長助理

      湯 濤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任洪斌  國資委副主任

      朱詠雷  廣電總局副局長

      張 濤  中科院副院長

      何華武  工程院副院長

      甘紹寧  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高瑞平  自然科學基金委副主任

      呂昭平  中國科協書記處書記

      張慎峰  貿促會副會長

      崔述強  北京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長

      殷 勇  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長

      楊晉柏  北京市副市長

      靳 偉  北京市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

組委會下設聯絡辦公室、外事工作協調組、安保工作協調組、宣傳工作協調組、疫情防控工作協調組、政策及成果發布工作組、展覽工作組。其中,聯絡辦公室、政策及成果發布工作組由科技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國科協和北京市共同牽頭,外事工作協調組由外交部、科技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國科協和北京市共同牽頭,安保工作協調組、宣傳工作協調組分別由公安部、中央宣傳部牽頭,疫情防控工作協調組由北京市和衛生健康委共同牽頭,展覽工作組由貿促會和北京市共同牽頭開展相關工作。

二、執委會主要職責及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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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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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組委會的領導下,負責具體落實工作;研究提出中關村論壇的總體方案、實施方案及相關重要事項,按程序報審並組織實施;落實組委會有關決定和中關村論壇籌辦工作中的具體事務,定期向組委會報告工作進展情況;承擔中關村論壇舉辦期間現場資源調配和統一指揮工作;承辦組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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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蔡 奇  北京市委書記

執 行 主 任:王志剛  科技部部長

      侯建國  中科院院長

      李曉紅  工程院院長

      張玉卓  中國科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

      陳吉寧  北京市市長

執行副主任:李 萌  科技部副部長

      張 濤  中科院副院長

      何華武  工程院副院長

      呂昭平  中國科協書記處書記

      崔述強  北京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長

      殷 勇  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長

      靳 偉  北京市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

副 主 任:徐 麟  中央宣傳部副部長、國務院新聞辦主任

      林 銳  公安部副部長

      雷海潮  衛生健康委副主任

      甘紹寧  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張慎峰  貿促會副會長

      齊 靜  北京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

      張家明  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莫高義  北京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部長

      盧 彥  北京市副市長

      楊晉柏  北京市副市長

      亓延軍  北京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其他成員以北京市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主擔任。

三、組委會、執委會組成人員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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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委會組成人員需要調整時,由所在單位向組委會聯絡辦公室提出,報組委會主任批准。執委會組成人員需要調整時,由所在單位提出,報執委會主任批准。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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