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建立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建立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國辦發〔2000〕17號 2000年2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
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建立國務院防震減災
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提高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和指揮能力,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要在認真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建立、完善應急指揮體系,組織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建立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
(一)啟動條件和程序。
依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一旦發生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中國地震局迅速向國務院報告並建議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
(二)主要職責。
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
1.分析、判斷地震趨勢和確定應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按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援救。
3.協調總參謀部和武警總部迅速調集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4.必要時,提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別管制措施以及幹線交通管制或者封鎖國境等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5.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大事項。
(三)指揮部組成人員。
指 揮 長:溫家寶(國務院副總理)
副指揮長:馬 凱(國務院副秘書長)
呂登明(總參作戰部部長)
劉 江(國家計委副主任)
石萬鵬(國家經貿委副主任)
范寶俊(民政部副部長)
陳章立(地震局局長)
成 員:楊文昌(外交部副部長)
張保慶(教育部副部長)
鄧 楠(科技部副部長)
張廣欽(國防科工委秘書長)
羅 鋒(公安部副部長)
張佑才(財政部副部長)
蔣承菘(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葉如棠(建設部副部長)
劉志軍(鐵道部副部長)
李居昌(交通部副部長)
張春江(信息產業部副部長)
周文智(水利部副部長)
孫廣相(外經貿部副部長)
殷大奎(衛生部副部長)
牟新生(海關總署副署長)
祝光耀(環保總局副局長)
鮑培德(民航總局副局長)
張海濤(廣電總局副局長)
孫 鋼(旅遊局副局長)
李 冰(新聞辦副主任)
馮曉增(保監會副主席)
姜增偉(內貿局副局長)
趙鐵錘(煤炭局副局長)
蒲海清(冶金局局長)
謝鍾毓(石化局副局長)
朱成友(武警部隊副司令員)
(四)指揮部辦公室組成人員。
主 任:陳章立(兼)
成 員: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總參謀部、武警總部的聯絡員。
辦公室設在中國地震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二、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
為了加強平時對防震減災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調度,建立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統一領導、協調防震減災工作。
1.研究、審議防震減災工作重大政策和措施。
2.協調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涉及防震減災工作的重大事項。
3.通報重要震情和防震減災工作情況。
(二)組成人員。
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的組成人員與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組成人員相同。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中國地震局。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