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打擊小額走私成品油專項鬥爭方案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打擊小額走私成品油專項鬥爭方案的復函
國辦函〔1999〕7號
1999年1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打擊

小額走私成品油專項鬥爭方案的復函

國辦函〔1999〕7號

海關總署、國家經貿委、公安部、交通部、農業部、工商局:

你們《關於開展打擊海上小額走私成品油專項鬥爭方案的請示》(署調〔1999〕12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將《打擊小額走私成品油專項鬥爭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商廣東、廣西、福建、浙江、江蘇、海南等省(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附:打擊小額走私成品油專項鬥爭方案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打擊小額走私成品油專項鬥爭方案

海關總署 國家經貿委 公安部
交通部 農業部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全國打擊走私工作會議和8省(區)打擊走私、騙匯工作座談會後,全國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會議精神,積極開展反走私聯合行動和專項鬥爭,取得了顯著成果,大規模的走私成品油活動被有效遏制。最近,由於國內外成品油差價增大,走私分子又採取「化整為零」、「螞蟻搬家」等方式進行小額走私成品油活動,已形成指揮、攬貨、運輸、收款、銷售「一條龍」作業,危害極大。

為了遏制小額走私成品油加劇的勢頭, 鞏固反走私鬥爭成果,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自1999年1月下旬至3月下旬,用兩個月的時間開展打擊小額成品油走私專項鬥爭(以下簡稱專項鬥爭)。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常備不懈,嚴防猛打」的要求和「海上抓、岸邊堵、口岸查、市場管、處罰嚴」的緝私工作方針,堅決打擊小額走私成品油活動。專項鬥爭方案如下:

一、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省內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珠江水域打擊小額走私成品油聯合行動

(一)清理各類小型船舶。交通部門負責清理沿海、內河和來往香港、澳門小型運輸船舶,漁政部門負責清理漁船,堅決取締「三無」船舶。要規範船舶建造、轉賣的審批手續,取締非法造船。要加強船舶登記和簽證管理,禁止無證出海運營。對參與走私的船舶,要嚴厲處罰,吊銷其運營執照,並強制拆除油箱、暗艙等走私設施。

(二)清理非設關碼頭。交通、漁政和經貿等部門要對現有各類非設關碼頭和企業自營碼頭進行清理,私建的碼頭一律拆除。嚴格碼頭建設的審批、監督和管理,嚴禁利用非設關碼頭裝卸進口成品油。為走私提供條件的各類碼頭,按共同走私論處。

(三)清理整頓成品油儲運和銷售市場。由經貿、石化、工商部門負責,堅決取締走私成品油交易市場,嚴厲查處走私成品油交易活動;全面清理整頓珠江水域各內河沿岸的加油站,堅決取締無證經營;清理整頓沿海、沿江油庫(油罐),對非法建造的,要限期拆除;工商部門對申請生產、經營成品油的企業,要依法嚴格審查其資質條件,把好市場准入關;清理整頓成品油批發企業,對非法收購、供應或銷售走私成品油的,予以堅決查處並取消其經營資格,對其油躉、油罐車等成品油儲運設備予以沒收或拆除;規範罰沒走私成品油的變賣管理辦法,執法部門沒收走私成品油後,按國家有關規定一律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或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所屬當地石油公司收購。

此外,廣西、福建、浙江、江蘇、海南等省(區)人民政府也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上述原則組織本省(區)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打擊小額走私成品油專項鬥爭,進行綜合治理,防止小額走私成品油活動向沿海其他地區蔓延。

二、海關、公安機關要加大緝私工作力度

(一)增加緝私艇巡邏航次,加強東南沿海海上及珠江、長江水域巡邏和查緝力度。特別是要加強對小額走私成品油的重點海域、集散地和過駁水域的夜間巡邏,同時加強對敏感地區碼頭的陸路堵截。

(二)大鏟島、三門島、桂山島和灣仔等4個海關監管點要配合這次專項鬥爭,認真履行對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的中途監管職能,充分發揮作用。

(三)加大對小額走私成品油案件的查處力度,嚴禁以罰代刑。海關、公安機關要加強情報工作,採取多種措施,拓寬情報信息渠道,發動群眾,大力開展舉報走私活動,注意發現、搜集走私成品油線索,迅速組織查處。要積極配合,把破大案、挖團伙、端窩點、抓首犯作為重點,堅決打掉策劃、組織和指揮小額走私成品油活動的重點犯罪團伙,並繩之以法。要運用司法手段,加大刑事處罰力度,對多次小額走私未經處理的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3條的規定,按累計走私貨物偷逃應繳稅額計算,達到5萬元以上的,以走私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對專項鬥爭的組織領導

有關省(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這次專項鬥爭,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行動方案,迅速組織實施。要把查緝走私成品油和綜合治理的任務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按照「守土有責」的要求,認真落實反走私綜合治理責任制,特別要落實好重點地區的縣、鄉、村反走私綜合治理責任制。

在專項鬥爭中,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各盡其職,切實負起責任,落實好本部門的各項工作。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形成綜合治理的合力。不僅要抓好專項鬥爭,而且要防止其他商品走私回潮。

海關、公安、工商等執法部門對查獲參與走私的船舶、碼頭、企業,要及時將情況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主管部門應儘快作出處理,取消其經營資格,或責令其停業整頓;對負有責任的領導,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加大宣傳力度,選擇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懾走私分子,教育廣大群眾。同時,要關心和安排好漁民、船員的生產和生活,教育引導他們勤勞致富,不參與走私違法活動。

要加強對專項鬥爭的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遇到的問題。廣東、廣西、福建、浙江、江蘇、海南等省(區)人民政府要在1999年4月中旬前將專項鬥爭落實情況函告海關總署、國家經貿委、公安部、交通部、農業部和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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