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紹興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紹興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2〕194號
2012年11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

紹興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2〕194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審批紹興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20年)的請示》(浙政〔2010〕50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原則同意修訂後的《紹興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紹興市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具有江南水鄉特色的文化和生態旅遊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紹興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紹興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三、重視城鄉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1539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加強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為周邊農村服務。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優化村鎮布局,促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控制在160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155平方公里以內。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布局,引導人口合理分布。根據紹興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要貫徹城鄉規劃法關於「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禁止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公路、鐵路、港口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與周邊地區交通運輸條件。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系統。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範圍。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城市發展要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集約化道路,堅持節流、開源、保護並重的原則,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開發新能源,嚴格控制高耗能行業的發展,強化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要劃定城市水系的藍線保護範圍,加強水資源保護,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要加強對浣江—五泄等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訂保護措施並嚴格實施。

  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創建宜居環境。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建設規劃,科學確定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危舊房改造,提高市民的居住和生活質量。

  八、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係,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越子城等歷史文化街區,以及魯迅故居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加強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的綠線保護範圍。保護好會稽山、鏡湖等山體和水體,加強對建築高度、體量和樣式的控制和引導,突出山、城、湖融合的城市格局和風貌特色。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紹興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紹興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紹興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紹興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紹興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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