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荊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荊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1〕45號 2011年5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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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審批荊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鄂政文〔2008〕75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荊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荊州市是鄂中南地區的中心城市,長江中游交通樞紐之一,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發展客觀規律,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荊州市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約發展的原則,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不斷增強城市綜合實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功能,加強城市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逐步把荊州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三、重視城鄉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1576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要優化城市空間布局,提高中心城區的輻射帶動能力,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統籌考慮為周邊農村服務。要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優化村鎮布局,促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控制在100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102.5平方公里以內。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布局,引導人口合理分布。根據荊州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堅持集中緊湊的發展模式,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重視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要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先規劃、後建設」的要求,嚴禁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公路、鐵路和港口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與周邊地區交通運輸條件。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系統。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範圍。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潮、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城市發展要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集約化道路,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強化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要嚴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和產能過剩行業的發展,減少污染物排放,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要加強水資源保護,劃定城市水系藍線保護範圍,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採和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要加強對長江等水體和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地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定保護措施並嚴格實施。要加強城市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綠線保護範圍。
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創建宜居環境。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確保區位布局合理。根據城市實際需要、社會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拆遷規模,穩步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質量。
八、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係,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荊州古城傳統風貌和格局。要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三義街—得勝街等歷史文化街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保護好長江、沮漳河等自然景觀,突出濱水城市風貌特色。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荊州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荊州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荊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荊州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荊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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