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疾病預防控制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疾病預防控制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23〕46號
2023年1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4年/第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疾病預防控制事業
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23〕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是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完善疾控體系的決策部署,推動疾控事業高質量發展和健康中國戰略目標實現,經國務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整體謀劃疾控事業發展、系統重塑疾控體系、全面提升疾控能力,更好發揮疾控事業在國家整體戰略中的重要作用。

(二)發展目標。到2030年,完善多部門、跨地區、軍地聯防聯控機制,建成以疾控機構和各類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為骨幹、醫療機構為依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網底,軍民融合、防治結合、全社會協同的疾控體系,健全集中統一高效的傳染病疫情監測預警和應急指揮體系,形成體制健全、機制順暢、權責清晰、功能完善、運行高效、協同聯動、保障有力的工作局面。

二、系統重塑疾控體系

(三)強化疾控機構核心職能。做強中國疾控中心,重點強化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應急、科學研究、教育培訓、全球公共衛生合作等職能。做優省級疾控中心,重點強化省域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實驗室檢驗檢測、應用性技術研究、公共衛生信息統籌管理和大數據分析利用、對外合作交流等職能。邊境省份疾控中心強化跨境傳染病防控合作。做好市、縣級疾控中心重新組建工作,穩妥有序推進與同級衛生監督機構整合,強化疫情防控和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職能,確保疾控和衛生監督工作全覆蓋、無死角。優化完善疾控機構職能設置,規範面向社會提供的公共衛生技術服務。中國疾控中心和省級疾控中心加掛預防醫學科學院牌子,強化科研支撐和技術保障能力。推動國家、區域和省域公共衛生中心建設,發揮輻射支援與示範帶動作用。

(四)強化醫療機構疾控職能。制定完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公共衛生責任清單,將疾控工作履職情況納入醫院等級評審。持續提升傳染病醫院和綜合醫院傳染病院區的傳染病診療、監測、檢測、培訓、科研、應急等能力和水平。2024年底前,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全面落實公共衛生或預防保健科室規範化要求,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參照執行。

(五)創新醫防協同、醫防融合機制。全面推進醫療機構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深度協作,建立人才流動、交叉培訓、服務融合、信息共享等機制。探索建立疾控監督員制度,在公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社會辦醫院設立專兼職疾控監督員,接受屬地疾控部門業務管理。探索疾控專業人員參與醫療聯合體工作,建立社區疾控片區責任制,完善網格化基層疾控網絡。

(六)夯實疾控工作基礎。健全完善聯防聯控工作機制,落實疾控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責任、個人責任。學校、托幼機構及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等要設立衛生室(醫務室、保健室、保健觀察室),配備專兼職衛生技術人員或保健員,監管場所根據工作需要加強醫療工作力量,做好疾控工作。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疾控工作,培育志願者隊伍。

三、全面提升疾控專業能力

(七)提升監測預警和檢驗檢測能力。加快建立疾控部門牽頭,跨部門、跨區域、軍地互通,以傳染病多渠道監測、風險評估和預測預警為重點的多點觸發、反應快速、權威高效的監測預警體系和機制。優化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工作,完善臨床監測、病原監測、病媒監測等專業監測,健全和暢通醫療機構報告、醫務人員直接報告、科研發現報告、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群眾個人報告、輿情監測等信息渠道,實現衛生健康、疾控、教育、民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海關、市場監管、氣象、移民、林草、中醫藥、藥監等部門的聯動監測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包括疾控機構、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關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在內的公共衛生實驗室網絡。加快疾控機構實驗室標準化建設。

(八)提升應急處置能力。構建分級分類、高效實用的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體系。提升中國疾控中心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隊的遠程和國際支援能力,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託疾控機構等組建國家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隊;支持各地市組建快速反應小分隊,每個縣域建立1支基層綜合應急分隊,切實強化傳染病現場應急處置能力。加強防控應急物資生產、儲備、運輸、輪換、處置的協同聯動,健全實物儲備、協議儲備、生產能力儲備相結合的防控應急物資儲備機制,完善並動態調整防控應急物資目錄,合理確定儲備規模;抓好超大特大城市「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平急轉換使用,切實提高應急保障能力。

(九)提升傳染病救治能力。統籌應急狀態下醫療衛生機構動員響應、區域聯動、人員調集,建立健全分級、分層、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機制。着力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防病治病水平,推廣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構建分級診療格局。依託高水平醫療機構,升級改造建設國家重大傳染病防控救治基地。大力改善傳染病醫療機構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基礎設施條件。提升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能力和水平。依託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建立傳染病院區和專科,完善傳染病醫療服務資源布局。支持建設國家中醫疫病防治基地,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控領域的獨特優勢和「治未病」作用。

(十)提升公共衛生干預能力。持續加強艾滋病、結核病、病毒性肝炎等重點傳染病防控。鞏固重點寄生蟲病、地方病防治成果。強化疫苗預防接種。完善環境健康綜合監測網絡體系和風險預警平台,建立健全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制度。加強對近視、肥胖等學生常見病及健康危險因素的監測和綜合干預。加強職業衛生、放射衛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與標準、營養健康、傷害監測、老年人健康危險因素監測及重點慢性病早期篩查干預和分類管理等工作。

(十一)提升行政執法能力。健全權責明確、程序規範、執行有力的國家、省、市、縣四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體系。強化國家、省級疾控部門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職責,依法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市、縣級疾控主管部門負責疾控行政執法工作。市、縣級衛生監督機構承擔本轄區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執法任務。健全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加強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資源配置和規範化建設,制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裝備標準,按規定配備執法車輛、取證工具、執法裝備,加強依法履職所需的業務用房等保障。

(十二)提升宣傳教育能力。建立平急結合的疾控信息發布、新聞輿論引導、科學知識普及和社會宣傳動員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加強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廣泛普及疾控政策和科學知識,教育部門要將其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要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培訓內容,基層社區、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居民、患者的科普宣傳和健康指導,各級各類媒體要加大健康科普宣傳力度。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十三)加強人才培養。將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相關學科專業納入「國家關鍵領域戰略人才儲備招生計劃」支持範圍。加強高校與疾控機構合作,推進高水平公共衛生學院建設,聘任疾控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帶教,實現優質教育資源共建共享。推進公共衛生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實施高水平公共衛生人才培養支持計劃、疾控機構骨幹人才培養培訓項目。出台公共衛生醫師處方權管理辦法。建立公共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醫療機構臨床醫生交叉培訓制度,探索人員雙向流動。加強臨床醫務人員疾控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和公共衛生人員臨床相關知識技能培訓。

(十四)優化人員配備。按規定核定疾控機構人員編制並足額配備。公立醫療機構公共衛生科室相應核定一定比例事業編制並予以保障,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公共衛生人員占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至少配備1名公共衛生醫師。

(十五)完善人才使用與評價體系。實行公共衛生分領域首席專家制度,在中國疾控中心和省級疾控中心分領域設置首席專家崗位。優化崗位結構,結合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各級疾控機構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擴大疾控機構用人自主權。健全符合疾控工作特點的人才評價和使用機制,建立符合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特點的職業晉升和交流制度。完善職稱評審標準,堅持分層分類評價,淡化論文數量要求,重點考核疾控工作實績,縣級及以下疾控機構對論文、科研不作硬性規定;對長期紮根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的,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在基層疾控機構開展職稱「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單獨制定評價標準,單獨組織評審,單獨確定通過率。「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實行總量控制、比例單列,不占本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開展衛生工程、檢驗檢測技術系列職稱評審,建立完善相應崗位晉升通道。

(十六)健全人員激勵機制。完善符合疾控體系人才隊伍特點的薪酬保障和激勵制度。按照「兩個允許」要求,科學合理確定疾控機構績效工資水平。國家和省級疾控中心承擔的縱向科研項目的間接經費以及橫向課題經費,按照科研經費有關規定管理使用。科研人員按規定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總量的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醫療機構公共衛生相關科室工作人員收入不低於所在醫療機構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探索建立相應津補貼制度。對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疾控工作專業人員和全科醫生,按規定給予相應的津貼和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才典型進行表彰獎勵。

五、加大組織保障實施力度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把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貫穿疾控事業改革發展各方面和全過程。強化地方各級政府對疾控事業改革發展的主體責任,把推動疾控事業高質量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納入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疾病防治和保障職責,對失職、瀆職的要嚴肅問責。強化上級疾控機構對下級疾控機構的業務領導和工作協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十八)推進法治建設。貫徹落實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疫苗管理法等,推動加快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的制修訂。持續完善疾控標準體系。加強公共衛生相關法律法規普法宣傳,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

(十九)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穩定的公共衛生事業投入機制,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原則,支持改革完善疾控體系,重點保障各級疾控機構所需基本建設、設備購置、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發展建設支出,所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按預算管理規定納入政府預算安排。在科研投入、平台建設等方面給予國家和省級疾控中心相關政策支持。落實對醫療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治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財政投入政策。完善重大疫情防控和醫療救治費用保障機制,探索建立重大疫情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藥費用豁免制度。

(二十)加強信息化支撐保障。進一步加強疾控信息化治理,健全疾控信息標準體系、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在全國疾控信息系統的基礎上,完善傳染病智慧化多點觸發監測預警與應急指揮機制。推動醫療機構等的信息系統與傳染病監測系統數據交換,建立健全傳染病診斷、病原體檢測等數據自動獲取機制。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提高數據集成、風險識別、智能分析和及時預警能力。

(二十一)加強科研攻關。以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為龍頭、省級預防醫學科學院和傳染病醫療機構為骨幹,打造一批科技創新支撐平台和重點實驗室,提升疾控科技研發與轉化應用能力。支持疾控機構與醫療機構、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共建產學研用對接平台,共享科技平台和資源。支持預防醫學科學院提升公共衛生科技創新能力,打造傳染病防控研究核心基地,重點加強重大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防控策略措施、核心技術、關鍵設備等科研攻關。

(二十二)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的溝通協調,深化與有關國家(地區)的傳染病防控合作。加強傳染病跨境聯防聯控和信息交流。加大全球公共衛生人才培養和智庫建設力度,積極開展公共衛生領域對外援助。深入參與全球公共衛生治理,推動構建人類衛生健康共同體。

國務院辦公廳
2023年12月25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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