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撤銷國務院農村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撤銷國務院農村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通知
國辦發〔1986〕17號
1986年3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撤銷國務院農村能源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通知

國辦發〔198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了更有效地開展農村能源工作,精簡臨時機構,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農村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國務院節能辦公會議方式協調和推動農村能源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農村能源領導小組成員參加國務院節能辦公會議。有關全國農村能源整體規劃、方針、政策及各部、委間必要的協調工作,由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二、國務院有關農村能源內容的辦公會議準備工作,按問題的性質分別由國家經委和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負責,以國家經委為主。辦公室撤銷後,在國家經委農業局設立農村能源管理處,負責農村能源的示範試點、技術推廣、產業建設及組織協調;在國家計委節能局設立規劃計劃處,負責農村能源的規劃、計劃及政策研究。農村能源的日常工作以國家經委為主。其它有關部委的工作,仍按原分工,各司其責。

三、隨着我國農村經濟發展,農村能源工作對於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和生態環境的改善,對於提高廣大農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特別是對於鄉鎮工業的發展,日益顯示出其重要性。因此,各級政府應切實加強對農村能源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務院提出的「開發和節約並重」的方針,抓緊抓好。

各地區已建立的農村能源領導機構,應結合本地區實際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整;農村能源任務較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不能因為國務院農村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撤銷而使這項工作受到影響。

四、農村能源工作,涉及面廣,目前存在不少困難,各級政府要把農村能源建設納入國民經濟計劃,財政、計劃、物資、科技、銀行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農村能源建設,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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