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岷縣漳縣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岷縣漳縣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辦發〔2013〕94號
2013年9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岷縣漳縣地震災後

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辦發〔2013〕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支持和幫助岷縣漳縣地震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使地震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平,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支持岷縣漳縣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籌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中央財政適當安排岷縣漳縣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包幹給地方,由甘肅省統籌安排使用。對政府外債項目因災造成的損失,給予債務減免,所需還款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甘肅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集中財力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同時,通過捐贈資金、銀行貸款、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多渠道籌措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積極引導公益性社會團體將所接受捐贈資金用於災後恢復重建。

  二、稅收政策

  受災地區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好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可以適用於抗震救災及災後恢復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同時,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結合受災地區實際情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統籌研究適當的稅收扶持政策,按程序報批後另行發布。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對受災嚴重地區的礦產資源開採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註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註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註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

  甘肅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准屬於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金融政策

  (一)支持金融機構儘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

  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

  1.全國性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需求優先支持的力度;適當調整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宏觀審慎政策參數,支持增加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的信貸投放。

  2.增加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對受災地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再貸款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繼續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下調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

  3.對災前已經發放、因災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在2014年7月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和措施實施貸款重組。

  4.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城鄉居民住房、農牧業等的信貸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因災失業人員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按規定申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

  (三)加強信用環境建設。

  1.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幫助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

  (四)實施住房重建優惠信貸服務政策。

  1.對於由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全額擔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質物的農房重建貸款,其貸款利率具體浮動幅度由金融機構自主確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前三年的本金償還壓力。

  2.對城鎮受災地區個人住房貸款採取優惠政策,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

  (五)發揮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後恢復重建。

  引導、指導有關保險機構加大對災後恢復重建保險資金的投資力度。

  五、土地政策

  (一)對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受災地區行政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因災房屋重建,規模不超過原有規模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二)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採用 BOT(建設—運營—移交)、TOT(轉讓—運營—轉讓)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並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權的工業企業用地,以及規劃異地重建的村莊確需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商企業經營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採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並掛牌公示。

  (三)優先核定重建用地規模,科學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決重建用地需求。適時調整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耕地及基本農田布局,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對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年度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本着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預支安排,並經分類統計後上報,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重建用地報批時,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以正式批覆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文件為依據,採取邊占邊補方式落實占補平衡。由甘肅省統籌耕地開墾費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完成災後恢復重建用地的占補平衡任務。

  對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增減掛鉤指標可在市域範圍內安排使用。對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

  (四)根據實際需要,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序,依法依規,保證及時高效用地。支持受災地區開展土地整治,統籌安排災毀土地的整理復墾,地方可統籌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級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重點開展災毀耕地復墾。

  (五)可先行使用林地,在國家規定的災後恢復重建結束後半年內,再補辦手續。所需林地定額不納入「十二五」期間占用徵收林地定額。災後恢復重建民生項目、農林生產設施項目等,免收森林植被恢復費。

  六、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一)加大就業援助。

  1.將甘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範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範圍,時限為三個月。

  3.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4.對因地震災害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5.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6.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7.甘肅省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採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率等措施。

  8.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9.受災地區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對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截止到企業恢復生產當月,最長不超過十八個月;對受災企業在恢復生產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企業職工培訓和技能鑑定補貼。

  10.受災地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並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給予3000元創業補助金。

  11.鼓勵東部沿海等地區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勞動者轉移就業。對東部沿海等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受災地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受災地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所需資金從東部沿海等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轉移就業的勞動者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所需資金從受災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上述兩項政策審批截止時間為  2014年底。

  (二)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法院宣告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三)保障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傷員應急救治工作完成後,受災群眾的醫療費用原則上通過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今年內可在受災地區實行過渡性醫療衛生措施,向受災群眾免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一般常見病治療、傳染病防治和衛生防疫。對2014年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受災地區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解決。

  七、產業政策

  (一)支持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發展文化旅遊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綠色可持續發展。建設形成資源集約利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發揮的產業集聚區域。

  (二)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嚴重企業。中央財政對地方淘汰「兩高一資」落後產能給予傾斜支持。

  (三)對受災嚴重地區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比例可提高到50%。

  八、糧食政策

  適時充實受災地區糧食庫存,滿足受災地區市場需求。做好市場應急調控預案,確保受災地區市場穩定。支持受災地區受損糧庫維修重建。

  九、地質災害防治和生態修復政策

  (一)支持進一步開展受災地區地質災害排查,以及重點地區和流域地質災害監測與綜合治理工作,支持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和應急避險場所建設,進一步加強防災減災能力建設。

  (二)受災地區25度以上坡耕地以及不具備耕種條件的震損耕地,國家將在實施新一輪退耕還林政策時予以統籌考慮。對因災損毀的退耕還林工程造林地補植補造種苗費用,可按規定享受中央財政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扶持。

  (三)對已經享受集體公益林補償政策的農戶,因災造成公益林面積損毀,進行補植補造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繼續享受生態補償政策。

  十、其他政策

  (一)中央財政加大對甘肅省扶貧開發的支持力度。支持以工代賑,鼓勵受災地區群眾參與建築廢墟清理、住房建設、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災後恢復重建任務。

  (二)對甘肅省列入易地扶貧搬遷規劃的地震災區需要搬遷的農村貧困人口,結合災後恢復重建予以傾斜支持。

  (三)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由甘肅省負責。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四)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應開闢環評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

  上述十項政策措施,未明確執行期限和適用地區範圍的,原則上,執行期限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地區範圍為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確定的受災地區範圍,具體由有關部門統籌研究確定。

  各有關地區、各部門要把大力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甘肅省人民政府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負總責,要全面部署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明確責任、分工和工作要求。要結合災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落實方案、操作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到位。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與服務,儘快制定政策措施的實施辦法或細則,明確政策措施適用範圍和執行期限等,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加以調整和完善。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全過程監督。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9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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