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16〕84號
2016年11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
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16〕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深入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民工、中高等院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員等返鄉下鄉人員到農村創業創新,為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活躍農村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有利於將現代科技、生產方式和經營理念引入農業,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有利於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有利於激活各類城鄉生產資源要素,促進農民就業增收。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國辦發〔2015〕4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3號)的基礎上,為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點領域和發展方向

(一)突出重點領域。鼓勵和引導返鄉下鄉人員結合自身優勢和特長,根據市場需求和當地資源稟賦,利用新理念、新技術和新渠道,開發農業農村資源,發展優勢特色產業,繁榮農村經濟。重點發展規模種養業、特色農業、設施農業、林下經濟、庭院經濟等農業生產經營模式,烘乾、貯藏、保鮮、淨化、分等分級、包裝等農產品加工業,農資配送、耕地修復治理、病蟲害防治、農機作業服務、農產品流通、農業廢棄物處理、農業信息諮詢等生產性服務業,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民族風情旅遊、傳統手工藝、文化創意、養生養老、中央廚房、農村綠化美化、農村物業管理等生活性服務業,以及其他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二)豐富創業創新方式。鼓勵和引導返鄉下鄉人員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通過承包、租賃、入股、合作等多種形式,創辦領辦家庭農場林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聘用管理技術人才組建創業團隊,與其他經營主體合作組建現代企業、企業集團或產業聯盟,共同開闢創業空間。通過發展農村電商平台,利用互聯網思維和技術,實施「互聯網+」現代農業行動,開展網上創業。通過發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產權清晰、利益共享、機制靈活的創業創新共同體。

(三)推進農村產業融合。鼓勵和引導返鄉下鄉人員按照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現代產業組織方式開展創業創新,建立合理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讓農民分享二三產業增值收益。以農牧(農林、農漁)結合、循環發展為導向,發展優質高效綠色農業。實行產加銷一體化運作,延長農業產業鏈條。推進農業與旅遊、教育、文化、健康養老等產業深度融合,提升農業價值鏈。引導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向特色小城鎮和產業園區等集中,培育產業集群和產業融合先導區。

二、政策措施

(四)簡化市場准入。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一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持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便利化水平。落實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和「先照後證」改革,在現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礎上大力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推動住所登記制度改革,積極支持各地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縣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綠色通道」,為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提供便利服務,對進入創業園區的,提供有針對性的創業輔導、政策諮詢、集中辦理證照等服務。對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工商總局等負責)

(五)改善金融服務。採取財政貼息、融資擔保、擴大抵押物範圍等綜合措施,努力解決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融資難問題。穩妥有序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和資產。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需求的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探索權屬清晰的包括農業設施、農機具在內的動產和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提升返鄉下鄉人員金融服務可獲得性。推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加強對納入信用評價體系返鄉下鄉人員的金融服務。加大對農業保險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開展價格指數保險、收入保險、信貸保證保險、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證保險、畜禽水產活體保險等創新試點,更好地滿足返鄉下鄉人員的風險保障需求。(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負責)

(六)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快將現有財政政策措施向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拓展,將符合條件的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項目納入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範圍。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農產品加工、農村信息化建設等各類財政支農項目和產業基金,要將符合條件的返鄉下鄉人員納入扶持範圍,採取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積極支持。大學生、留學回國人員、科技人員、青年、婦女等人員創業的財政支持政策,要向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延伸覆蓋。把返鄉下鄉人員開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所需貸款納入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切實落實好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負責)

(七)落實用地用電支持措施。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通過調整存量土地資源,緩解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用地難問題。支持返鄉下鄉人員按照相關用地政策,開展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落實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現代農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等用地政策。鼓勵返鄉下鄉人員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賃等形式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發展農業產業,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開展創業創新。各省(區、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管理辦法,支持返鄉下鄉人員依託自有和閒置農房院落髮展農家樂。在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返鄉下鄉人員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縣級人民政府可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返鄉下鄉人員建設農業配套輔助設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騰退出的建設用地指標,以及通過農村閒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設用地,重點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支持返鄉下鄉人員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建農業物流倉儲等設施。鼓勵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廠礦廢棄地、磚瓦窯廢棄地、道路改線廢棄地、閒置校舍、村莊空閒地等用於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返鄉下鄉人員發展農業、林木培育和種植、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業排灌用電以及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包括對各種農產品進行脫水、凝固、去籽、淨化、分類、曬乾、剝皮、初烤、漚軟或大批包裝以供應初級市場的用電,均執行農業生產電價。(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旅遊局、國家電網公司等負責)

(八)開展創業培訓。實施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培訓五年行動計劃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農村青年創業致富「領頭雁」計劃、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培訓工程,開展農村婦女創業創新培訓,讓有創業和培訓意願的返鄉下鄉人員都能接受培訓。建立返鄉下鄉人員信息庫,有針對性地確定培訓項目,實施精準培訓,提升其創業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培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鼓勵各類培訓資源參與返鄉下鄉人員培訓,支持各類園區、星創天地、農民合作社、中高等院校、農業企業等建立創業創新實訓基地。採取線上學習與線下培訓、自主學習與教師傳授相結合的方式,開闢培訓新渠道。加強創業創新導師隊伍建設,從企業家、投資者、專業人才、科技特派員和返鄉下鄉創業創新帶頭人中遴選一批導師。建立各類專家對口聯繫制度,對返鄉下鄉人員及時開展技術指導和跟蹤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國家林業局、國務院扶貧辦、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負責)

(九)完善社會保障政策。返鄉下鄉人員可在創業地按相關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有條件的地方要將其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按規定將其子女納入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對返鄉下鄉創業創新的就業困難人員、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以靈活就業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可按規定給予一定社會保險補貼。對返鄉下鄉人員初始創業失敗後生活困難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救助。持有居住證的返鄉下鄉人員的子女可在創業地接受義務教育,依地方相關規定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等負責)

(十)強化信息技術支撐。支持返鄉下鄉人員投資入股參與信息進村入戶工程建設和運營,可聘用其作為村級信息員或區域中心管理員。鼓勵各類電信運營商、電商等企業面向返鄉下鄉人員開發信息應用軟件,開展農業生產技術培訓,提供農資配送、農機作業等農業社會化服務,推介優質農產品,組織開展網絡營銷。面向返鄉下鄉人員開展信息技術技能培訓。通過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服務、落實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利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開展創業創新。(農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等負責)

(十一)創建創業園區(基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資源、資源服務創業的思路,依託現有開發區、農業產業園等各類園區以及專業市場、農民合作社、農業規模種養基地等,整合創建一批具有區域特色的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園區(基地),建立開放式服務窗口,形成合力。現代農業示範區要發揮輻射帶動和示範作用,成為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的重要載體。支持中高等院校、大型企業採取眾創空間、創新工廠等模式,創建一批重點面向初創期「種子培育」的孵化園(基地),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返鄉下鄉人員到孵化園(基地)創業給予租金補貼。(農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文化部、國家林業局等負責)

三、組織領導

(十二)健全組織領導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的重要意義,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任務予以統籌安排。農業部要發揮牽頭作用,明確推進機構,加強工作指導,建立部門間協調機制,督促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政策落實,加強經驗交流和推廣。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協調機制,明確任務分工,落實部門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強調查研究,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和落實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領導幹部定點聯繫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制度,深入了解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問題。(農業部、省級人民政府等負責)

(十三)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積極開展面向返鄉下鄉人員的政策諮詢、市場信息等公共服務。推進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信息平台建設,依託現有的各類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和園區(基地),為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提供高效便捷服務。做好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的土地流轉、項目選擇、科技推廣等方面專業服務。利用農村調查系統和農村固定觀察點,加強對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的動態監測和調查分析。(農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等負責)

(十四)加強宣傳引導。採取編制手冊、制定明白卡、編發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宣傳解讀政策措施。大力弘揚創業創新精神,樹立返鄉下鄉人員先進典型,宣傳推介優秀帶頭人,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各界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的積極性,廣泛開展創業大賽、創業大講堂等活動,營造良好氛圍。(農業部等負責)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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