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21〕32號 2021年8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
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2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優化科研經費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發了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促進了科技事業發展。但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實不到位、項目經費管理剛性偏大、經費撥付機制不完善、間接費用比例偏低、經費報銷難等問題。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更好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激勵科研人員多出高質量科技成果、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作出更大貢獻,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
(一)簡化預算編制。進一步精簡合併預算編制科目,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直接費用預算。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合併項目評審和預算評審,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預算評審工作重點是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不得將預算編制細緻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二)下放預算調劑權。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不再由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其預算調增。項目承擔單位要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及時辦理調劑手續。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擴大經費包幹制實施範圍。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幹制,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於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開展經費包幹制試點。(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財政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二、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
(四)合理確定經費撥付計劃。項目管理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劃並及時撥付資金。首筆資金撥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五)加快經費撥付進度。財政部、項目管理部門可在部門預算批覆前預撥科研經費。項目管理部門要加強經費撥付與項目立項的銜接,在項目任務書籤訂後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財政部、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六)改進結餘資金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後,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餘資金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並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
(七)提高間接費用比例。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八)擴大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範圍。將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範圍擴大到所有中央級科研院所。允許中央級科研院所從基本科研業務費、中科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經費、有關科研院所創新工程等穩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由單位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獎勵經費的使用範圍和標準由試點單位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中央級科研院所負責落實)
(九)擴大勞務費開支範圍。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十)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結合本單位發展階段、類型定位、承擔任務、人才結構、所在地區、現有績效工資實際發放水平(主要依據上年度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年報數據確定)、財務狀況特別是財政科研項目可用於支出人員績效的間接費用等實際情況,向主管部門申報動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激發科技創新活力、保障基礎研究人員穩定工資收入、調控不同單位(崗位、學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審批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向承擔國家科研任務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員傾斜。借鑑承擔國家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科研人員年薪制的經驗,探索對急需緊缺、業內認可、業績突出的極少數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力度。各單位要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規定,對持有的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進行轉化。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照法律規定,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剩餘部分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用於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具體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進行約定。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四、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十二)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三)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幹制。(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四)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選擇部分電子票據接收、入賬、歸檔處理工作量比較大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納入電子入賬憑證會計數據標準推廣範圍,推動科研經費報銷數字化、無紙化。(財政部、稅務總局、單位主管部門等負責落實)
(十五)簡化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合併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在項目實施期末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完善項目驗收結題評價操作指南,細化明確預算調劑、設備管理、人員費用等財務、會計、審計方面具體要求,避免有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驗收和檢查中理解執行政策出現偏差。選擇部分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作為試點單位,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試點單位對經費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項目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抽查。(科技部、財政部、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十六)優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要優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的,財政部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部門要研究推動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有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進一步明確除外條款。(單位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司法部、財政部負責落實)
(十七)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應與行政人員有所區別,對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務類別單獨管理,根據需要開展工作。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範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負責落實)
五、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投入與支持方式
(十八)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發揮財政經費的槓桿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參與,發揮金融資金作用,吸引民間資本支持科技創新創業。優化科技創新類引導基金使用,推動更多具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拓寬基礎研究經費投入渠道,促進基礎研究與需求導向良性互動。(財政部、科技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負責落實)
(十九)開展頂尖領銜科學家支持方式試點。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領域,遴選全球頂尖的領銜科學家,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在確定的重點方向、重點領域、重點任務範圍內,由領銜科學家自主確定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科研經費使用;3至5年後採取第三方評估、國際同行評議等方式,對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的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以及聘用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的單位服務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績效評價,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實行「預算+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鼓勵地方對新型研發機構採用與國際接軌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運行機制,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所)長負責制。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方式,給予穩定資金支持,探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賦予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圍繞科研投入、創新產出質量、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進行評估。除特殊規定外,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識產權由新型研發機構依法取得、自主決定轉化及推廣應用。(科技部、財政部負責指導)
六、改進科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一)健全科研績效管理機制。項目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二)強化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減少過程檢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範使用;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審計署、財政部、項目管理部門、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七、組織實施
(二十三)及時清理修改相關規定。有關部門要聚焦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和改革舉措落地「最後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門規定和辦法,科技主管部門要牽頭做好督促落實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要落實好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範,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科研自主權接得住、管得好。(有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傳培訓力度。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過門戶網站、新媒體等多種渠道以及開設專欄等多種方式,加強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宣傳解讀,提高社會知曉度。同時,加大對科研人員、財務人員、科研財務助理、審計人員等的專題培訓力度,不斷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水平。(科技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五)強化政策落實督促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提高服務意識,加強跟蹤指導,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經費管理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及時發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推動改革落地見效,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督查。要適時對有關試點政策舉措進行總結評估,及時總結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財政部、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財政部、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本意見儘快修訂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各地區要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改革完善本地區財政科研經費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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