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撤鄉設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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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撤鄉設鎮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2〕40號 2002年8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撤鄉設鎮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2〕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現行設鎮標準是1984年經國務院批准試行的。隨着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城鎮人口大量增加,現行設鎮標準指標偏低等不足日益顯現,以致於部分地區鎮的數量增加過快、質量不高、規模偏小。為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停止執行《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4〕165號),在新的設鎮標準公布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暫停撤鄉設鎮工作。在此期間,各地要認真總結設鎮工作經驗,從農村長遠發展出發,先進行城鎮規劃,同時,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搞好環境保護,促進為農服務產業發展,嚴格土地管理,促進小城鎮的健康發展。民政部要抓緊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設鎮標準的修訂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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