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江蘇華達鋼鐵有限公司和河北安豐鋼鐵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江蘇華達鋼鐵有限公司和河北安豐鋼鐵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國辦發〔2016〕101號
2016年12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江蘇華達鋼鐵有限公司

和河北安豐鋼鐵有限公司違法違規

行為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國辦發〔2016〕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以鋼鐵煤炭行業為重點推進去產能,是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落實「三去一降一補」任務的重要內容。2016年以來,各有關方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履職、密切配合,大力推進鋼鐵行業去產能工作,目前已提前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政府對去產能工作部署落實不到位,執行政策規定不嚴格;一些企業對去產能工作的嚴肅性認識不深,對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置若罔聞,違法違規生產「地條鋼」、建設鋼鐵冶煉項目,嚴重干擾行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影響去產能工作大局。

為嚴肅黨紀國法、確保政令暢通,順利推進化解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後產能工作,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鋼鐵工業協會等10個部門和單位組成國務院調查組,會同監察部在江蘇省、河北省的支持配合下,本着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江蘇華達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達公司)違法違規生產銷售「地條鋼」、河北安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豐公司)違法違規建設鋼鐵冶煉項目開展了調查處理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將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如下:

一、華達公司違法違規生產銷售「地條鋼」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

(一)調查情況。華達公司是位於江蘇省徐州市新沂市的鋼鐵企業,於2010年8月註冊成立,註冊資本金2680萬元。截至2016年7月底,該公司擁有3條軋鋼生產線,具備年產鋼材30萬噸能力,共有職工128人(均未辦理任何社會保險)。華達公司用於生產建築鋼材的設備是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裝備,2010年以來累計生產「地條鋼」17.5萬噸,銷售收入約6.4億元。2016年7月底中央電視台曝光後,徐州市、新沂市政府拆除了華達公司全部生產線。

另外,根據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有關部署,江蘇省對全省範圍生產銷售「地條鋼」情況作了進一步排查,共發現「地條鋼」企業63家,合計產能1233萬噸。這些企業主要分布在徐州、連雲港、淮安、宿遷、鹽城、泰州、鎮江、常州、無錫、蘇州等10個地市。江蘇省對排查出的「地條鋼」企業開展了治理整頓,目前已全部整治到位。

(二)主要問題。華達公司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裝備,生產銷售不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地條鋼」,屬於典型的頂風違法違規行為,且目前江蘇省「地條鋼」企業數量眾多、分布範圍廣、存在時間長,性質惡劣、影響極壞。這起事件也暴露出有關地方政府在去產能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1.失職失責。江蘇省一些地方對「地條鋼」的危害性重視不夠、監管不嚴,有關市、縣及職能部門均未及時發現華達公司的違法生產行為,存在失職失責問題。

2.貫徹執行國家政策不力。在去產能工作中,江蘇省有關方面缺乏有效監督,導致一些縣、鄉(鎮)執行政策大打折扣。2013年徐州市決定取締華達公司,但新沂市、瓦窯鎮(企業所在地)政府弄虛作假、逃避取締;2015年新沂市決定關閉華達公司後,瓦窯鎮黨委、政府以各種理由說情,拒不關停;瓦窯鎮政府甚至將華達公司視為財政支柱企業,多次授予該公司所謂「特別貢獻獎」。

3.「地條鋼」企業底數不清。江蘇省有關方面對「地條鋼」企業底數不清,查處不堅決。2016年5月,江蘇省在報送的《化解鋼鐵過剩產能實施方案》中未列出「地條鋼」企業。華達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江蘇省於8月15日前上報全省「地條鋼」企業及查處情況,江蘇省有關方面直到調查組進駐前仍未按要求上報。

(三)處理決定。

1.責成江蘇省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2.華達公司等長期違法違規生產銷售「地條鋼」,江蘇省政府及有關市、縣政府存在失職失責行為。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江蘇省副省長馬秋林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由江蘇省根據有關規定,對111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省管幹部6人:給予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李景輝、徐州市市長周鐵根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省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趙芝明、經濟和信息化委副主任高清、徐州市副市長馮興振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新沂市委書記王成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餘市、縣、鄉(鎮)有關責任人由江蘇省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此外,依法依規追究華達公司等企業有關人員責任。

4.責令江蘇省繼續加大排查力度,對全省生產銷售「地條鋼」、違法違規新增鋼鐵產能等行為進行徹底整治,堅決防止死灰復燃。

二、安豐公司違法違規建設鋼鐵冶煉項目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

(一)調查情況。安豐公司是位於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的鋼鐵企業。截至2015年底,公司總資產140億元,職工10350人。目前,該公司擁有煉鐵產能724萬噸、煉鋼產能816萬噸。2016年1—10月,銷售收入106億元。

2015年8月,安豐公司出資2.68億元購買本縣順先公司產能指標,計劃用所購指標和拆除本公司高爐騰出的產能指標,置換建設1座1206立方米高爐和1座100噸轉爐。安豐公司在未履行產能置換、項目備案、環境影響評價、土地利用、規劃建設、施工評審、安全生產「三同時」等手續的情況下,當月擅自啟動了項目建設。截至2016年5月項目被昌黎縣政府責令停建時,安豐公司已完成投資6.91億元(含購買產能指標款項),1座1200立方米級高爐主體及部分附屬設施已基本建成,1座100噸級轉爐爐體已安裝,另有1座100噸級轉爐基礎已完成。

(二)主要問題。安豐公司新建設的鋼鐵冶煉項目,屬於頂風違法違規、未批先建,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干擾了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這起事件也暴露出有關地方政府在去產能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1.嚴重失察。河北省及有關市、縣對鋼鐵去產能工作的嚴肅性認識不到位,對本地鋼鐵企業監管不力,安豐公司自2015年8月開始違法違規建設鋼鐵冶煉項目,有關方面直到2016年5月才發現和查處。

2.未按規定上報。2016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發文要求各地在6月10日前上報鋼鐵煤炭行業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情況,河北省有關方面雖然發現了安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但未按規定上報。

3.行政效率低下。河北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安豐公司產能置換申請時,沒有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及「明確標準、縮短流程、限時辦結」的要求履行職責,主動為企業服務。安豐公司從2015年10月開始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的產能置換項目,至今仍沒有辦理完成相關手續。

(三)處理決定。

1.責成河北省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2.安豐公司違法違規建設鋼鐵冶煉項目,相關職能部門嚴重失察,行政效率低下,河北省政府及有關市、縣政府存在失職失責行為。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河北省副省長張杰輝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由河北省根據有關規定,對27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省管幹部5人:給予省發展改革委副巡視員高俊釗、工業和信息化廳副廳長周軍堂、秦皇島市市長張瑞書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秦皇島市常務副市長薛永純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昌黎縣委書記劉學彬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餘市、縣、鄉(鎮)有關責任人由河北省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此外,依法依規追究安豐公司有關人員責任。

4.責令河北省針對安豐事件暴露出的嚴重失察、行政效率低下等問題,抓緊制定整改落實方案;依法依規穩妥處置安豐公司違法違規項目。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華達公司和安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後果十分嚴重。對兩起事件進行嚴肅處理和嚴厲問責,發揮了負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決化解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後產能的決心。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從中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引以為戒。要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不折不扣抓好落實,堅定不移完成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後產能各項工作任務。

(一)開展專項督查。國務院將對落後產能開展專項督查和清理整頓。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負責開展鋼鐵、煤炭行業專項督查,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開展水泥、玻璃行業專項督查。各地要迅速開展梳理排查工作,確保全覆蓋、無死角,對落後產能裝備和違法違規行為必須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加大公開曝光力度,形成「零容忍」震懾態勢。

(二)查找薄弱環節。各有關方面要全面梳理去產能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依法依規加強整改,確保落後產能淘汰出清、「殭屍企業」應退盡退,決不允許出現弄虛作假行為。堅決禁止違法違規建設,決不允許產能邊減邊增,確保真去真退。堅定不移推動鋼鐵等產業轉型升級,提升產業發展水平。

(三)落實各方責任。強化責任意識,明晰責任分工,切實把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的要求落實到位。針對去產能工作中存在的職工安置難、債務處置難、資金籌措難以及環保、質量、土地、安全、能耗、工商等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職盡責,落實任務、堵塞漏洞,儘快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和政策措施。

(四)提升行政效能。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部署和「明確標準、縮短流程、限時辦結」要求,進一步規範流程、明確時限、提高效率,切實為企業提供高效服務。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綜合運用信息技術、大數據和遙感衛星監測等現代化手段,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和水平,為推進去產能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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