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河南博物院更名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河南博物院更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5〕105號
2005年12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河南博物院


     更 名 问 题 的 复 函

國辦函〔2005〕105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河南博物院更名为河南国家博物院的请示》(豫政文〔2005〕131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河南博物院不宜更名为河南国家博物院。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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