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浙江省加快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浙江省加快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1〕17號 2001年3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浙江省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的請示》(浙政〔2001〕1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鑑於你省已經基本具備了加快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條件,原則同意你省按上報的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方案進行試點。要認真貫徹落實糧食工作省長負責制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組織,做好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工作。同時,密切注意和處理好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糧食市場穩定。
二、在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過程中,要按照糧食省長負責制的要求,切實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好基本農田,決不允許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用地。
(二)按國家有關規定,切實保證地方配套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到位,按有關要求充實地方糧食儲備,增強省政府對糧食的調控能力。
(三)積極與糧食主產區建立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協作關係,以利增加糧源,保證市場穩定。
(四)加強糧食市場管理,把好入市收購的關口,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入市收購糧食的企業。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多種所有制經濟主體,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商糧食部門審核批准後,從事糧食收購和批發經營。向社會公布具有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名單,以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查處無照經營和非法收購糧食的行為,積極與毗鄰省市加強協作,促進糧食市場的穩定。
三、關於你省提出的有關建議和要求
(一)關於改進農業發展銀行資金供應管理辦法問題。對企業從事政府委託的政策性業務所需的糧食收購和調銷資金,在明確還貸資金來源的前提下,由農業發展銀行及時供應貸款。對企業自主經營糧食所需的收購和調銷資金,農業發展銀行要按照「以銷定貸、以效定貸」的原則掌握和發放貸款。
(二)關於中央儲備糧的動用問題。中央儲備糧的糧權屬中央,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地方和個人無權動用。當地方出現糧食供求緊張時,要先動用地方儲備糧,平抑市場。如糧食市場供應發生較大的缺口或較嚴重的市場波動,地方無力解決,需動用中央儲備糧時,要按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同時,國家將通過中央儲備糧的輪換和調控,優先考慮主銷區的糧食需求。
(三)關於賦予糧食進出口經營權問題,另行研究。請你省根據以上意見,進一步完善方案並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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