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4〕50號 2004年7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海南
南海研究中心更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4〕50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為中國南海研究院的請示》(瓊府〔2004〕28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將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為中國南海研究院。外交部和國家海洋局負責對中國南海研究院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七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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