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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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3〕63號
2003年7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

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3〕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國家早已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四亞甲基二碸四胺(即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酸鈉、毒鼠硅、甘氟等劇毒殺鼠劑(以下統稱毒鼠強)仍然屢禁不止,因毒鼠強引起的中毒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威脅着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定。為在2003年內徹底消除毒鼠強的危害,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深入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

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是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各地區、各部門要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毒鼠強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等手段,對生產源頭、銷售渠道和發放使用等各個環節進行整治,在年內徹底消除毒鼠強的危害。

由農業部牽頭,會同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督局等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和檢查各地專項整治工作。專項整治工作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要統一部署,建立相應的協調組織和工作機制。專項整治工作要堅持上下聯動、標本兼治、打防結合、獎懲並用和禁疏並舉原則。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解決。

二、分工協作,明確專項整治工作責任

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要求,迅速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各地區、各部門應進一步明確從生產、銷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應急處置、中毒人員救治,到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犯罪活動等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把監管責任落實到單位和個人。同時,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監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玩忽職守,疏於監管而造成非法生產、銷售活動猖獗,或發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精心組織,突出專項整治工作重點

要圍繞重點地區、重點市場、重點環節和重點線索,突出抓好以下專項整治工作:一是由公安機關牽頭,依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毒鼠強的違法行為,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徹底搗毀生產、銷售毒鼠強的「黑窩點」。對工商、質檢、農業等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時立案偵查,追查源頭,依法嚴懲,對重大案件要掛牌督辦。二是由農業部門牽頭,組織對全國現有殺鼠劑生產企業進行全面核查,對工廠庫存和市場銷售的殺鼠劑進行抽檢,對含有毒鼠強成份的產品立即扣押,對有關責任人依法從嚴查處。三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牽頭,對殺鼠劑經營點進行排查,堅持經常性檢查和突擊性檢查相結合,堅決取締非法銷售的經營單位和攤點,嚴肅查處走街串巷兜售殺鼠劑的不法商販。對銷售毒鼠強的行為,要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從嚴查處,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四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對本地區流失在社會上的毒鼠強進行徹底清查清繳。要教育群眾上交個人持有的毒鼠強,對拒不上交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查處。應發動群眾舉報非法生產、銷售、藏匿毒鼠強的案件線索,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

四、嚴密防範,完善重大突發事件預防、報告和處理機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涉及毒鼠強的重大突發事件的報告制度,以及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有計劃地開展經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隱患,堵塞管理漏洞,防範投毒事件的發生。應指導醫療機構配備必要的解毒急救藥品、醫療器具和衛生檢驗設備,確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開。對發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須及時、穩妥處理,並查清毒源和有關原因、責任,迅速上報,不得瞞報、漏報。

五、加快設施建設,確保及時完成毒鼠強處置工作

對已收繳和廢棄毒鼠強的處置工作,由環保部門組織協調。各地區要加快建設或認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無害化處置設施。對已收繳的毒鼠強要儘快徹底銷毀,所需經費由省級人民政府解決。應加強對處置設施的監管,防止發生二次污染。對發生的污染事故,要迅速採取消除污染的有效措施並立即上報。

六、完善監管制度,從根本上消除毒鼠強危害

(一)加強審批和登記管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殺鼠劑審批登記要求,對已審批登記的產品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檢,發現有毒鼠強等違禁成份的,要立即取消登記,依法吊銷生產批准證書或生產許可證,追查毒鼠強來源,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殺鼠劑生產企業,要合理規劃、科學布局,鼓勵合法生產廠家生產既符合國家環保安全要求,又經濟實用的殺鼠劑。

(二)實行經營資格核准和統一購買發放制度。2003年9月1日以前,對部分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且具有農藥經營資格的單位,要完成其殺鼠劑經營資格的核准和定點工作。殺鼠劑經營資格核准和經營的指導工作,城市由市愛衛會負責,農村由縣級或縣級以上農業部門負責。愛衛會和農業部門應將核准的經營單位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經營殺鼠劑實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殺鼠劑合法經營的定點單位,應當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必須建立健全經營台賬。對殺鼠劑實行統一採購和發放,城市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由縣級政府指定單位負責。統一採購單位不得從中謀取利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銷殺鼠劑。對未經核准擅自從事殺鼠劑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沒收其非法物品,並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生產企業不得向未獲得核准資格的經營單位銷售殺鼠劑,否則從嚴查處。

(三)實行統一標籤和標識。從2003年9月1日起,殺鼠劑產品一律使用統一標籤和標識,這項工作由農業部牽頭組織實施。對2003年9月1日以前生產的殺鼠劑要進行檢查登記,屬於合法產品的,由生產企業加貼新的標籤後准予銷售。2003年9月1日以後生產的未使用新標籤、標識的殺鼠劑產品,一律不准銷售。

七、加強培訓,開展統一滅鼠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及殺鼠劑等知識的宣傳與培訓工作。樹立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城鄉居民識別違禁殺鼠劑的能力和科學滅鼠水平。建立完善的鼠害測報網絡體系,鼓勵和支持滅鼠技術的研究開發。

各地政府要堅持屬地化原則,實行滅鼠工作分級負責制。根據國家、集體、個人共同分擔的原則,多渠道籌措資金,建立長效機制,持久開展統一滅鼠工作。2003年適當時候,各地區要開展一次統一滅鼠示範活動。爭取從2004年開始,按照城鄉結合、統一時間、統一培訓、統一供藥、統一檢查的原則,在每年春秋兩季開展全國統一滅鼠行動。城市滅鼠工作由愛衛會負責,農村滅鼠工作由農業部門負責。

八、加強宣傳工作,形成高壓嚴打毒鼠強的輿論氛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宣講毒鼠強的社會危害和科學滅鼠知識,交流各地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經驗,動員廣大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要通過對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曝光,教育群眾,震懾犯罪分子。

九、健全交流機制,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同時,加強與全國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每月月底向全國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農業部)報告本地區工作進展情況。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七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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