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非試點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非試點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7〕26號
1997年8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非試點外商

投資商業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7〕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維護我國商業領域吸收外商投資試點政策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保證試點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國務院決定從即日起對地方、部門擅自越權批准設立的非試點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進行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緊急通知》下發前,由地方、部門自行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包括採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方式,或者採取委託管理、租賃、承包以及其他變通方式經營百貨店、連鎖店、倉儲店、物流中心、郵購業務等各類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及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設立分店的試點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一律進行清理整頓。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和經營的試點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在清理整頓之列。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清理整頓非試點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商業零售領域利用外資問題的批覆》(國函〔1992〕82號)等有關規定,重點對自行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股東情況、合同條款、經營範圍、經營方式、技術轉讓與技術提成費情況、經營現狀與年檢情況等進行認真調查和審核,在此基礎上寫出清理整頓報告,並認真填寫清理整頓登記表(見附表)。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1997年9月10日前將被清理整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批准證書、工商執照副本、清理整頓報告和登記表等一式四份分別報國家計委、內貿部、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由國家計委會同內貿部、外經貿部、國家工商局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國務院。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領導,成立有計劃、內貿、外經貿、工商等部門或相關單位參加的清理整頓小組,根據本通知要求,實事求是,認真開展工作,按時按質完成任務。對弄虛作假、隱瞞或遺漏的非試點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除一律予以關閉外,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及其領導的責任。  附:非試點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清理整頓登記表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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