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湖北省辛亥革命博物館湖南省花炮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湖北省辛亥革命博物館湖南省花炮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3〕56號 2003年8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湖北省辛亥革命博物館
湖南省花炮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3〕56號
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設立中國辛亥革命博物館的請示》(鄂政文〔2002〕46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中國花炮博物館的請示》(湘政〔2003〕1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擬設立的辛亥革命博物館、花炮博物館,請按有關程序報批。博物館的名稱不宜冠「中國」字樣。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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