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第90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國際勞工公約議定書和建議書處理意見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第90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國際勞工公約議定書和建議書處理意見的復函 國辦函〔2003〕66號 2003年9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第
90屆國際勞工大會
通過的國際勞工公約議定書和
建議書處理意見的復函
國辦函〔2003〕66號
勞動保障部:
你部和外交部報送國務院的《關於對第90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國際勞工公約議定書和建議書處理意見的請示》及所附《2002年議定書 1981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議定書》、《第193號建議書 關於促進合作社建議書》和《第194號建議書 關於職業病名單及職業事故和職業病的登記與報告建議書》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由你部在《中國勞動報》上登載《2002年議定書 1981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議定書》、《第193號建議書 關於促進合作社建議書》和《第194號建議書 關於職業病名單及職業事故和職業病的登記與報告建議書》的標題及簡要介紹;通知國際勞工局的手續由你部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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