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羊毛進口經營權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羊毛進口經營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9〕35號 1989年4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羊毛進口經營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9〕35號
對外經濟貿易部:
你部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報國務院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羊毛進口管理若干規定的請示》收悉。現函復如下:
為了加強對羊毛進口工作的管理,制止羊毛進口多頭對外、自相競爭、抬價搶購的行為,經國務院領導同意,對有羊毛進口經營權的公司及其經營範圍作如下調整和規定:中國土畜產進出口總公司有進口全國地毯用毛的經營權;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有進口全國紡織用毛的經營權(以上二公司為對全國羊毛進口負有協調管理責任的主營公司);中國工商經濟開發公司在不超過一九八八年實際進口量的額度內,有進口全國紡織用毛的經營權;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有進口自己投資(融資)企業用毛和進口拉美地區羊毛的經營權;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江蘇省可各有一家公司有進口本省(市)企業自用羊毛的經營權。請你部按以上精神對《關於進一步加強羊毛進口管理的若干規定》進行修改後自行發文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