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辦函〔2006〕38號
2006年5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

中部地區崛起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辦函〔2006〕38號

國務院各有關單位並中央編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0號)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並認真組織實施。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部門職責分工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設全國重要糧食生產基地,紮實穩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加大對糧食生產的支持力度。完善扶持糧食生產的各項政策。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制度,繼續安排資金支持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中央財政加大對產糧大縣獎勵政策的實施力度。(財政部牽頭)

  (二)逐步解決中部地區糧食主產區糧食流通領域的歷史遺留問題。加快制定促進糧食產區與銷區建立穩定購銷協作機制的政策措施。(發展改革委牽頭)

  (三)把嚴格保護耕地放在突出地位,穩定糧食種植面積,提高糧食單產水平和商品率。(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部門負責)

  (四)加大對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中低產田改造、大型商品糧基地建設、旱作農業的投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部門負責)

  (五)繼續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畜禽良種工程、超級雜交水稻等種子工程和動植物保護工程。加強動物疫病防治,推進農業科技推廣、應用和服務體系建設。(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

  (六)加大農業基礎設施投入,改善生產生活條件。進一步搞好大型灌區續建配套,抓緊實施中部糧食主產省大型排澇設施更新改造。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繼續開展節水改造、乾旱山區雨水集蓄利用項目建設。逐步建立起保障農田水利建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加大對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的支持力度。積極發展農村沼氣、秸稈發電、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完善農村電網。(發展改革委牽頭)

  (七)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實施規模,提高補助標準,支持中部地區加大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力度,增強農民轉產轉崗就業的能力。(農業部牽頭)

  (八)建立完善農民外出就業服務體系和可靠信息渠道,加強對農民外出就業的管理和服務。發揮中部地區農村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引導富餘勞動力向沿海發達地區、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流動。(勞動保障部、農業部等部門負責)

  (九)以屬地化管理為主,加強流動人口的管理與服務網絡建設。(公安部、勞動保障部、農業部、人口計生委等部門負責)

  (十)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推進農業結構調整。加大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落實對內資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林業局等部門負責)

  (十一)引導龍頭企業、合作組織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關係,發展有優勢的農產品加工業,重點建設一批優質、專用、規模化和標準化的農產品加工基地,延長產業鏈,努力增加農民收入。(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牽頭)

  (十二)加大金融支農力度,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金融機構要增加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貸款,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農業產業化、農業基礎設施、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等領域的金融服務力度。進一步完善扶貧貼息貸款運作模式。培育和發展農村競爭性金融市場。推行農村小額信貸。支持在中部地區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引導商業性保險機構進一步開展「三農」保險業務。引導和支持外資銀行、國內股份制金融機構到中部地區設立機構。(人民銀行、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保監會、扶貧辦、民政部等部門負責)

  (十三)在國外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使用上繼續向中部地區傾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負責)

  二、加強能源原材料基地和現代裝備製造及高技術產業基地建設,推進工業結構優化升級

  (十四)加強能源基地建設。穩步推進山西、河南、安徽等煤炭資源豐富地區的大型煤炭基地建設,搞好礦井設備更新和安全改造,大力發展煤矸石、煤層氣、礦井水等資源的綜合利用。建設在全國能源規劃布局中已確定的火電、水電等電源項目,發展坑口電站,促進煤電聯營和綜合開發。加快抽水蓄能電站建設。支持骨幹電網建設,提高外送能力。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地推進生物質能發電和風電建設工作。(發展改革委牽頭)

  (十五)加強原材料基地建設。發揮中部地區鐵礦石、有色金屬、黃金、磷和石灰石等礦產資源優勢,建設綜合開發利用基地。優先支持中部地區重要礦產資源的勘查。鼓勵重點礦山加快技術改造,提高資源綜合回收率。重點支持鋼鐵、石化、化肥、有色、建材等優勢產業的結構調整,形成精品原材料基地。國家對優勢企業的聯合、重組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國資委等部門負責)

  (十六)積極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選擇部分老工業基地城市,在增值稅轉型、廠辦大集體改革和社會保障等方面,比照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有關政策給予支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資委、勞動保障部等部門負責)

  (十七)支持資源型城市和資源型企業加快經濟轉型,培育、發展循環經濟和接續產業,研究建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衰退產業援助機制。對重點資源枯竭型企業關閉破產、分離辦社會職能、職工安置、沉陷區居民搬遷給予扶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資委等部門負責)

  (十八)依託骨幹企業,重點發展清潔高效發電技術裝備、高壓輸變電設備、大型礦山開採設備、石化裝備、大型施工機械、數控機床及關鍵功能部件、新型農業裝備、高速鐵路列車、大功率鐵路機車、新型地鐵車輛、汽車及零部件、高附加值船舶及配套等領域。(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國防科工委、鐵道部等部門負責)

  (十九)國家加大對重點企業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並通過科研投入、工程設備採購以及稅收政策等,支持重大成套裝備技術研製和重大產業技術開發。(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等部門負責)

  (二十)國家對電子信息、生物工程、現代中藥、新材料等領域的研發和產業化給予重點支持。建立一批特色產業基地,形成產業鏈和產業體系,逐步實現優勢高技術產業集群,形成若干高技術產業增長點。(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信息產業部、科技部等部門負責)

  (二十一)加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的技術合作,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加強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科技部、教育部牽頭)

  (二十二)在有優勢的領域建設和完善國家工程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和企業技術中心,支持建設若干科技基礎平台,實施一批重大科技項目,加大關鍵技術的攻關力度。(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牽頭)

  三、提升交通運輸樞紐地位,促進商貿流通旅遊業發展

  (二十三)加快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實施。加強鐵路、高速公路、幹線公路、民航、長江黃金水道、油氣管道等建設,優先解決中部地區與沿海地區以及中部地區內部的連通,着力構建連接東西、縱貫南北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全面加強中部地區綜合交通運輸能力建設。(發展改革委牽頭)

  (二十四)加快鐵路客運專線和開發性新線建設,加強現有鐵路的電氣化改造及複線建設,強化中部地區煤運通道,推進鐵路站場建設和改造,完善鐵路樞紐工程。(鐵道部牽頭)

  (二十五)加強公路建設,基本實現具備條件的鄉鎮、建制村通油(水泥)路。加快高速公路建設及擴容改造,加大省際間公路幹線建設和國省道升級改造力度;加強長江中游及淮河中上游地區航道疏浚治理,改善航運條件,實施「航電結合、滾動開發」;加強內河港口設施建設,發展集裝箱、大宗散貨運輸。(交通部牽頭)

  (二十六)擴建省會城市樞紐機場,增加中小型機場。(民航總局牽頭)

  (二十七)構建以武漢、鄭州等全國性市場為中心,以區域性重點市場為骨幹,以具有地方特色的專業市場為補充,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相結合的市場體系。(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證監會等部門負責)

  (二十八)重點發展糧食及鮮活農產品、重要生產資料和工業品交易市場,加大傳統零售業態改造力度,推動農村商業網點建設。鼓勵發展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業態多樣化、有利於吸納就業、誠信便民的零售、餐飲、修理等商貿服務。積極發展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加強物流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大型流通企業集團發展。(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商務部等部門負責)

  (二十九)加強旅遊景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挖掘、整合各類特色旅遊資源,加快建設一批優秀旅遊城市、旅遊名縣、旅遊名鎮。廣泛吸納社會投資,高水平開發一批有國際影響、帶動性強、效益好的旅遊項目,發展紅色旅遊,打造精品旅遊景區及線路。加強黃河中游、長江中游等集中連片旅遊區的規劃,推進跨省區旅遊合作。(發展改革委、旅遊局、建設部、文化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

  四、增強中心城市輻射功能,促進城市群和縣域發展

  (三十)構建布局完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體系。以省會城市和資源環境承載力較強的中心城市為依託,加快發展沿幹線鐵路經濟帶和沿長江經濟帶。以武漢城市圈、中原城市群、長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帶為重點,形成支撐經濟發展和人口集聚的城市群,帶動周邊地區發展。支持城市間及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引導資源整合、共建共享,形成共同發展的合作機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民政部等部門負責)

  (三十一)大力發展縣域經濟。根據當地資源優勢,培育和發展各具特色的優勢產業,形成產業集群,擴大社會就業,增加財政收入。加大對縣城、中心鎮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發揮其集聚和輻射作用。(發展改革委牽頭)

  (三十二)科學合理地調整鄉鎮設置,優化布局,促進人口和產業的適度集聚,開展村莊整治試點,逐步改善生產生活設施,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民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人口計生委等部門負責)

  (三十三)擴大國家「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劃」在中部地區的試點範圍,對特色產業項目給予專項支持。(科技部牽頭)

  (三十四)積極推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和「鄉財縣管鄉用」財政管理方式的改革試點,加大對財政困難縣鄉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規範縣級政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完善公共財政體制,加大對社會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增強縣級政府面向農村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財政部牽頭)

  (三十五)對貧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區、革命老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行集中連片開發,增加支援欠發達地區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的投入,在扶貧開發、金融信貸、建設項目安排、教育衛生事業等方面比照西部大開發政策執行。對乾旱缺水、水土流失嚴重、行蓄(滯)洪區等特殊困難地區加大扶持力度。推動村村通電話工程,提高欠發達地區的通信水平。(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衛生部、農業部、水利部、人民銀行、銀監會、扶貧辦、信息產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

  五、擴大對內對外開放,加快體制機制創新

  (三十六)發揮承東啟西的區位優勢,促進中部地區與東、西部地區協調互動發展。加強政策引導和組織協調,為中部地區企業與跨國公司、東部企業對接搭建平台,更好地承接東部地區和國際產業的轉移。支持中部地區與東、西部地區在糧食、能源、原材料等方面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鼓勵中部地區與毗鄰的沿海地區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建設。(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部門負責)

  (三十七)加強進出口協調和服務,加大中央外貿發展基金政策支持力度,轉變貿易增長方式,優化貿易結構,開拓國際市場。(商務部牽頭)

  (三十八)支持一類口岸建設,建好出口加工區,引導加工貿易向中部地區轉移。(海關總署、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

  (三十九)加強指導和服務,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擴大對外勞務輸出的規模。(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部門負責)

  (四十)支持發展勢頭好、產業特色明顯、帶動力較強的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開發區加快發展,鼓勵工業項目向開發區集中,促進優勢產業集聚、土地集約使用、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努力提高園區土地利用效率。(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科技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環保總局等部門負責)

  (四十一)着力改革行政管理體制,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組織結構,構建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中央編辦、監察部、法制辦等部門負責)

  (四十二)加快大中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深化完善相關配套改革,着力解決歷史負擔。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和境外投資者以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鼓勵優秀上市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資產收購、合併和重組。支持軍工企業加快調整改造步伐。(國資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證監會、國防科工委等部門負責)

  (四十三)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切實清除體制性障礙,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放寬從業條件,簡化審批手續,鼓勵各類人員從事非公有制經濟,充分發揮非公有制經濟吸納勞動力就業的功能。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引導、規範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

  六、加快社會事業發展,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四十四)加快教育事業發展,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改善農村中小學辦學條件,落實「兩免一補」政策,加大對財政困難縣義務教育經費的轉移支付力度。切實落實普及和鞏固九年義務教育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中等職業教育和培訓的支持力度,積極調整高等教育人才培養結構,穩步擴大招生規模。(財政部、教育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

  (四十五)加強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以鄉鎮衛生院為重點的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體系。加強艾滋病、血吸蟲病、結核病等傳染病和地方病的預防控制工作。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加強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負責)

  (四十六)積極穩妥推進文化體制改革,支持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推廣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加強自然和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發展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產業。積極推進城市社區文化建設。發展農村文化事業,大力推進廣播電視進村入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部門負責)

  (四十七)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擴大與東部發達地區人才交流的規模,吸引各類人才到中部地區創業。在國家級專家選拔、博士後工作、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等方面,向中部地區的特色和優勢產業傾斜。推動中部地區與東、西部地區在人口流動與就業方面加強合作。(人事部牽頭)

  (四十八)落實並完善城鎮就業再就業各項優惠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將農村勞動力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勞動保障部、財政部等部門負責)

  (四十九)增加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加大中央財政對中部地區的專項轉移支付力度。(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等部門負責)

  (五十)加強農村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擴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範圍,穩定低生育水平。(人口計生委、財政部等部門負責)

  七、加強資源節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五十一)繼續支持長江中游干支流、黃河中游干支流,特別是海河和淮河上中游、巢湖、丹江口庫區及上游、三峽庫區、南水北調工程影響區的水污染防治項目建設,支持重點城市的污水與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發展改革委、環保總局、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建設部、林業局、三峽辦、南水北調辦等部門負責)

  (五十二)加強流域、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水環境保護的統一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綜合效益。建立大江大河上下游之間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和補償機制。加強環境保護和水資源保護監管與執法力度,落實污染治理達標責任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環保總局、國土資源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

  (五十三)繼續實施長江中游天然林資源保護、長江流域防護林二期等重點防護林體系建設。加強濕地保護與恢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加大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自然保護區建設力度。(林業局牽頭)

  (五十四)支持工業污染防治、節能節水改造、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解決好產業轉移過程中的污染轉移問題。加強「兩控區」大氣污染防治,加快「三廢」無害化處理和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切實做好工礦廢棄土地復墾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發展改革委、環保總局、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財政部等部門負責)

  (五十五)提高防災減災能力。加快對自然災害頻發地區防災減災體系建設。重點加強長江中下游、黃河中游、淮河等重要流域的干支流,洞庭湖、鄱陽湖水系和局部山洪頻發地區的防洪工程建設。(水利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民政部等部門負責)

  八、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五十六)在國務院領導下,發展改革委設立專門機構負責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有關工作的協調和落實。(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負責)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干意見》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時期統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部署,是指導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中部地區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各有關部門要針對中部地區區域發展的特點,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實相關任務的實施意見和具體工作計劃,明確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限,並認真抓好落實。牽頭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參與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牽頭部門做好落實工作。有關部門要將實施意見和工作計劃報送發展改革委,工作進展情況由發展改革委匯總並報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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