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辦函〔2004〕21號 2004年2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中央編辦、中農辦、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林業局、法制辦、銀監會、保監會、扶貧辦、糾風辦: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有七項重要政策措施已明確牽頭單位,並正在協調落實),需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並認真加以落實。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關於「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對農民個人、農場職工、農機專業戶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購置和更新大型農機具給予一定補貼」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關於「國家通過技改貸款貼息、投資參股、稅收政策等措施,支持主產區建立和改造一批大型農產品加工、種子營銷和農業科技型企業」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關於「現有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土地復墾基金等要相對集中使用,向主產區傾斜」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分別牽頭,會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中農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四)關於「2004年要增加資金規模,在小麥、大豆等糧食優勢產區擴大良種補貼範圍」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在春耕前提出方案並予以公布。
(五)關於「要進一步完善農產品的檢驗檢測、安全監測及質量認證體系,推行農產品原產地標記制度,開展農業投入品強制性產品認證試點」問題,由質檢總局牽頭,會同農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部門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六)關於「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實施重點區域動物疫病應急防治工程,鼓勵鄉村建立畜禽養殖小區,2004年要啟動獸醫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問題,分別由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牽頭,會同質檢總局、財政部、中央編辦等部門抓緊提出實施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七)關於「加快實行(對農產品)法定檢驗和商業檢驗分開的制度,對法定檢驗要減少項目並給予財政補貼,對商業檢驗要控制收費標準並加強監管」問題,由質檢總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等部門提出具體落實意見。
(八)關於「創造條件,完善農產品加工的增值稅政策」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農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稅務總局提出實施意見。
(九)關於「對新辦的中小型農副產品加工企業,要加強創業扶持和服務」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關於「改革農業科技體制,較大幅度地增加預算內農業科研投入。繼續安排引進國外先進農業科技成果的資金。增加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問題,由科技部牽頭,會同農業部、林業局、水利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一)關於「深化農業科技推廣體制改革,加快形成國家推廣機構和其他所有制推廣組織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科技部、財政部、質檢總局、水利部、中央編辦、人事部、林業局等部門組織落實。
(十二)關於「加大對規模以上鄉鎮企業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促進產品更新換代和產業優化升級」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農業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三)關於「有關部門要根據鄉鎮企業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儘快制定促進鄉鎮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指導性意見」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質檢總局、中農辦、銀監會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四)關於「進一步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收費,簡化農民跨地區就業和進城務工的各種手續,防止變換手法向進城就業農民及用工單位亂收費」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會同公安部、勞動保障部、農業部、教育部、糾風辦等部門提出具體落實意見。
(十五)關於「健全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障進城就業農民的各項權益。推進大中城市戶籍制度改革,放寬農民進城就業和定居的條件」問題,由勞動保障部牽頭,會同公安部、建設部、農業部、法制辦等部門提出具體落實意見。
(十六)關於「各級財政都要安排專門用於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的資金。為提高培訓資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訓效果,應由農民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政府對接受培訓的農民給予一定的補貼和資助」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農業部、教育部、勞動保障部等部門提出具體落實意見。
(十七)關於「積極推進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立法工作」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法制辦、民政部、商務部、水利部、工商總局、中農辦、保監會等部門提出具體落實意見。
(十八)關於「從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專門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開展信息、技術、培訓、質量標準與認證、市場營銷等服務」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農業部、質檢總局、商務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九)關於「有關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興辦倉儲設施和加工企業、購置農產品運銷設備,財政可適當給予貼息」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銀監會、農業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關於「加快發展農產品連鎖、超市、配送經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城市農貿市場改建成超市,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到城市開辦農產品超市,逐步把網絡延伸到城市社區」的問題,由商務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等部門提出具體意見。
(二十一)關於「外貿發展基金要向促進農產品出口傾斜,主要用於支持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國際認證等,扶持出口生產基地」問題,由商務部牽頭,會同農業部、質檢總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二)關於「抓緊啟動園藝產品非疫區建設」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建設部、林業局、質檢總局、商務部等部門組織落實。
(二十三)關於「完善農產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險制度。有關部門要密切跟蹤監測和及時通報國內外市場供需、政策法規和疫病疫情、檢驗檢疫標準等動態,為農產品出口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問題,由商務部牽頭,會同財政部、質檢總局、農業部、林業局、保監會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四)關於「適應農產品國際貿易的新形勢,加快建立健全禽肉、蔬菜、水果等重點出口農產品的行業和商品協會」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民政部、商務部、質檢總局、中農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具體落實意見。
(二十五)關於「按照統一規劃、明確分工、統籌安排的要求,整合現有各項支農投資,集中財力,突出重點,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科技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中農辦、扶貧辦等部門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二十六)關於「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把發展農村社會事業作為工作重點,落實好新增教育、衛生、文化等事業經費主要用於農村的政策規定,今後每年要對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衛生部、文化部等部門負責落實並向國務院寫出專門報告。
(二十七)關於「要進一步增加(「六小工程」)投資規模,充實建設內容,擴大建設範圍」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水利部、交通部、農業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八)關於「積極探索化解鄉村債務的有效途徑」問題,由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財政部、農業部、中農辦)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九)關於「儘快制定農業稅的征管辦法」問題,由稅務總局牽頭,會同財政部、法制辦、農業部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關於「加快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選擇部分產品和部分地區率先試點」問題,由保監會牽頭,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農業部等部門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三十一)關於「健全扶貧投入機制,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問題,由扶貧辦牽頭,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具體落實意見。
二、工作要求
(一)制訂計劃,落實任務。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實相關任務的實施意見,已經提出實施意見的要進一步加以完善,並制訂具體的、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明確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限,認真加以落實。各牽頭部門要在一個月之內將工作計劃報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實中央提出的農業和農村政策措施,涉及多個部門,牽頭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其他部門也要積極參與,按各自職能分工,積極支持和配合牽頭部門做好落實工作,特別是發展改革、科技、財政、金融等部門要給予積極的支持。有的政策措施需增加相關單位參與的,請牽頭部門商有關單位確定。
(三)督促檢查,跟蹤落實。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計劃報來後,國務院辦公廳要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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