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辦函〔2007〕22號
2007年2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若干意見

有 關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國辦函〔2007〕22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並認真加以落實。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關於「要建立『三農』投入穩定增長機制,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固定資產投資結構和信貸投放結構,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儘快形成新農村建設穩定的資金來源」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研究提出意見。

  (二)關於「2007年,財政支農投入的增量要繼續高於上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用於農村的增量要繼續高於上年,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村建設的增量要繼續高於上年」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

  (三)關於「建設用地稅費提高後新增收入主要用於『三農』」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稅務總局等部門落實。

  (四)關於「加快制定農村金融整體改革方案,努力形成商業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額貸款組織互為補充、功能齊備的農村金融體系,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擔保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的問題,由銀監會牽頭,會同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稅務總局、法制辦、保監會、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五)關於「加大支農資金整合力度,抓緊建立支農投資規劃、計劃銜接和部門信息溝通工作機制,完善投入管理辦法,集中用於重點地區、重點項目,提高支農資金使用效益」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會同科技部、水利部、農業部、人民銀行、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六)關於「各地用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要達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七)關於「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擴大補貼範圍和品種。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補貼機型和範圍」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農業部在春播前提出方案並予以公布。

  (八)關於「加大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力度」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九)關於「中央財政要加大對產糧大縣的獎勵力度,增加對財政困難縣鄉增收節支的補助」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農業部、統計局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十)關於「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並逐步完善辦法、健全制度」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農業部、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中儲糧總公司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十一)關於「積極發展農業保險,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農民自願的原則,建立完善農業保險體系。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範圍,各級財政對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給予保費補貼,完善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鼓勵龍頭企業、中介組織幫助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的問題,由保監會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法制辦、中農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十二)關於「完善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支持各地對『一事一議』建設公益設施實行獎勵補助制度。對農戶投資投勞興建直接受益的生產生活設施,可給予適當補助」的問題,由農業部、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水利部、法制辦、糾風辦、中農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十三)關於「企業捐款和投資建設農村公益設施,可以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稅務總局、民政部、水利部、農業部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十四)關於「加快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搞好末級渠系建設,推行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擴大大型泵站技術改造實施範圍和規模。加強丘陵山區抗旱水源建設,加快西南地區中小型水源工程建設」的問題,由水利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十五)關於「增加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規模」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十六)關於「加大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力度,加強中小河流治理,改善農村水環境」的問題,由水利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環保總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十七)關於「擴大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項目試點規模和範圍」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十八)關於「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積極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綜合開發要增加對中型灌區節水改造投入,並積極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水利部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十九)關於「繼續增加農村沼氣建設投入,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建設」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關於「加快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實施西北地區百萬戶太陽灶建設工程」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農業部、西部開發辦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一)關於「加強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和管理,擴大小水電代燃料工程實施範圍和規模,加大對貧困地區農村水電開發的投入和信貸支持」的問題,由水利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扶貧辦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二十二)關於「加大農村公路建設力度,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完善農村公路籌資建設和養護機制」的問題,由交通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三)關於「儘快制定有利於農用工業發展的支持政策」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二十四)關於「啟動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繼續實施沿海防護林工程」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環保總局、林業局、扶貧辦、西部開發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五)關於「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探索建立草原生態補償機制」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環保總局、林業局、西部開發辦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二十六)關於「加快長江、黃河上中游和西南石灰岩等地區水土流失治理,啟動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整治工程」的問題,由水利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林業局、扶貧辦、西部開發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七)關於「加強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問題,由農業部、科技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林業局、人事部、中央編辦、教育部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二十八)關於「繼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健全公益性職能經費保障機制」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水利部、林業局、中央編辦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二十九)關於「擴大測土配方施肥的實施範圍和補貼規模,進一步推廣診斷施肥、精準施肥等先進施肥技術。改革農業耕作制度和種植方式,開展免耕栽培技術推廣補貼試點」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關於「加強農村一體化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創新服務模式,啟動農村信息化示範工程」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信息產業部、教育部、商務部、廣電總局、國信辦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一)關於「要努力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提高單產、優化品種、改善品質。繼續實施優質糧食產業、種子、植保和糧食豐產科技等工程」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二)關於「擴大對養殖小區的補貼規模,繼續安排奶牛良種補貼資金」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農業部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三)關於「加大動物疫病防控投入力度,加強基層獸醫隊伍建設,健全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應急處置機制,建立和完善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林業局、人事部、中央編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四)關於「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專門安排扶持農產品加工的補助資金,支持龍頭企業開展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造」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三十五)關於「完善農產品加工業增值稅政策,減輕農產品加工企業稅負」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稅務總局、農業部、中農辦等單位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六)關於「加快制定有利於生物質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科技部、農業部、稅務總局、環保總局、林業局、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三十七)關於「建設農產品流通設施和發展新型流通業態」的問題,由農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八)關於「加快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建立農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嚴格執行轉基因食品、液態奶等農產品標識制度」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質檢總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九)關於「啟動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規劃」的問題,由農業部、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關於「加強對農資生產經營和農村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監管,探索建立農資流通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和質量保障賠償機制」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供銷總社、郵政局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四十一)關於「減免出口農產品檢驗檢疫費用,簡化檢驗檢疫程序,加快農產品特別是鮮活產品出口的通關速度」的問題,由質檢總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二)關於「加大『陽光工程』等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支持力度,進一步提高補貼標準,充實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式,完善培訓機制」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勞動保障部、扶貧辦、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三)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民外出就業的制度保障,做好農民工就業的公共服務工作,加快解決農民工的子女上學、工傷、醫療和養老保障等問題」,由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協調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四)關於「2007年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免、補實施範圍。加大對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農林類專業學生的助學力度」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教育部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五)關於「繼續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範圍,加強規範管理,擴大農民受益面,並不斷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問題,由衛生部牽頭,會同財政部、民政部、保監會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六)關於「加強農村計劃生育工作,全面推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加大少生快富工程實施力度」的問題,由人口計生委牽頭,會同財政部、扶貧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七)關於「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安排一定資金,對地方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給予獎勵補助」的問題,由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八)關於「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儘快明確縣域內各金融機構新增存款投放當地的比例,引導郵政儲蓄等資金返還農村,大力發展農村小額貸款,在貧困地區先行開展發育農村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的試點」的問題,由銀監會牽頭,會同人民銀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郵政儲蓄銀行、法制辦、扶貧辦、中農辦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四十九)關於「全面清理核實鄉村債務,摸清底數,鎖定舊債,制止發生新債,積極探索化解債務的措施和辦法。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安排一定獎勵資金,鼓勵地方主動化解鄉村債務」的問題,由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五十)關於「要加快制定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實施細則,有關部門要抓緊出台具體登記辦法、財務會計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的問題,由農業部、工商總局、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供銷總社負責落實。

  (五十一)關於「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要親自抓『三農』工作,省、市、縣黨委要有負責同志分管『三農』工作」的問題,由中央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五十二)關於「積極探索從優秀村幹部中考錄鄉鎮公務員、選任鄉鎮領導幹部的有效途徑,關心村幹部的工作和生活,合理提高村幹部的待遇和保障水平」的問題,由中央組織部牽頭,會同財政部、人事部、民政部、農業部、中央編辦、中農辦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五十三)關於「繼續搞好開發式扶貧,實行整村推進扶貧方式,分戶制定更有針對性的扶貧措施,提高扶貧開發成效」的問題,由扶貧辦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五十四)關於「在全國範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確定低保對象範圍、標準,鼓勵已建立制度的地區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區建立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的問題,由民政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農業部、扶貧辦、中農辦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二、工作要求

  (一)制訂計劃,落實任務。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實相關任務的實施意見,已經提出實施意見的要進一步加以完善,並制訂具體、可行的工作計劃,明確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限,認真予以落實。各牽頭部門要在2007年3月底之前將工作計劃報國務院辦公廳備案,各有關部門要在10月底之前將落實情況報國務院辦公廳。對於中發〔2007〕1號文件中做出明確要求但未列入本通知的各項工作,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落實。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實中央提出的農業和農村政策措施,涉及多個部門,牽頭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其他部門要按各自職能分工,積極參與、支持和配合牽頭部門做好落實工作,特別是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等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落實相關政策措施需增加參與單位的,請牽頭部門商有關單位確定。

  (三)督促檢查,跟蹤落實。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計劃報來後,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督促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二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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