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8〕124號
1998年8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24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24期[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隨着我國經濟信息化建設和網絡化應用的發展,計算機技術在國民經濟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發揮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由於現在的計算機系統,只採用兩位十進制數記錄年份的最後兩位,因此當時間跨入2000年時,計算機計時系統會將2000年解釋為1900年,造成計算機系統工作紊亂,影響計算機的正常運行並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以下稱計算機2000年問題),後果十分嚴重。為防止計算機2000年問題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民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必須限時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及各單位的計算機2000年問題,原則上由本地區、本部門及本單位負責解決。信息產業部負責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組織協調、宣傳指導和督促檢查工作,並會同科技部、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質量技監局等部門研究制訂和實施有關技術標準和安全規範。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嚴重性,以及解決這一問題的緊迫性、複雜性,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統一要求和部署,組織力量,落實責任,結合實際儘快制訂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把這項工作抓緊、抓細、抓實、抓好。有關新聞單位要加強宣傳教育,普及有關知識,使社會各界了解和正確對待計算機2000年問題。

二、各地區、各部門要力爭在1998年年底以前,最遲在1999年3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區、本部門計算機系統的修改工作,並在1999年9月底前完成計算機系統修改後的測試與調試工作。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鐵道部、交通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民航總局、統計局、冶金局、地震局、氣象局、證監會、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中保集團等部門和單位及有關國有大中型企業(名單由信息產業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後發布),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應按月向信息產業部報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三、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各地區、各部門及各單位自行解決。有收益的單位從成本費用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渠道申請解決。財政部、科技部對信息產業部等部門在開發軟件產品、研究制訂技術標準和安全規範等方面的經費要給予支持。商業銀行對企事業單位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所需貸款應積極予以支持。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讀取有關計算機系統及產品供應廠商與用戶積極合作,及時提供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支持,幫助用戶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對計算機硬件、軟件產品及系統,要執行GB/T 7408-1994規定的日期完全表示法等相關技術標準。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未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及未通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GB/T 7408-1994等技術標準認可的計算機硬件、軟件產品及系統,不得銷售。

五、要強制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對因玩忽職守,未及時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而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後果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由於不可克服的原因,屆時不能完全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部門和單位,要從現在開始就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方案和措施,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審定,確保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軍隊系統的計算機2000年問題,請總參謀部組織統籌解決,信息產業部門可依據其要求提供技術支持。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