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 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3〕42號 2003年9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隨着我國各地城鎮建設的快速發展,城鎮房屋拆遷工作量不斷擴大,房屋拆遷中遇到的矛盾不斷增加。由於各地有關部門做了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促進拆遷合法在序進行,有力推動了城鎮面貌的改善,創造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條件。但是今年以來,由於一些單位拆遷補償不到位、拆遷安置不落實,工作方法不當,造成因城鎮房屋拆遷引起的糾紛和集體上訪有增加趨勢,甚至引發惡性事件,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穩定。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高度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關地方和部門提高認識,關心群眾利益,堅持依法行政,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為進一步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是加快城鎮化進程,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高群眾生活質量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體現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城鎮建設中的房屋拆遷工作政策性強, 影響面大,做好這項工作,不僅關係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關係到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正確處理城市建設發展與保護群眾具體利益之間的關係,克服重建設進度,輕拆遷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遷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通過加強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眾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拆遷工作能夠有序進行;既保證發展的需要,又能夠防止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二、加強房屋拆遷管理,切實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各地要加強對拆遷單位和拆遷評估單位的管理,嚴格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補償金額,並實行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要嚴把審批關,對沒有拆遷計劃與拆遷安置方案,或違反城市規劃的拆遷項目,不得發放拆遷許可證;拆遷資金以及被拆遷人安置不落實的堅決不准實施拆遷,確保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在城鎮房屋拆遷工作中要特別重視妥善處理好「雙困」家庭的拆遷安置工作。要結合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對違法違規拆遷、擅自降低補償安置標準、不及時解決被拆遷人合理要求的拆遷單位,加大處罰力度,採取不批准新的拆遷項目、停業整頓、依法吊銷拆遷單位資格證書等措施嚴肅處理;對不依法行政,不認真解決拆遷投訴的管理部門,要批評教育,責成整改,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通過增加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等措施,完善住房供應體系,保證符合條件的拆遷居民能夠進住到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住房。
三、堅持依法行政原則,改進工作方法
各地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嚴格依法規範拆遷行為。對於依據規劃、依據法定程序審批的建設項目,被拆遷人如有不同意見,要認真耐心地做好說服工作,對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要經依法裁決後才能實施強制拆遷。對不能達成協議且涉及面廣的拆遷項目,要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性拆遷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確需強制執行的,必須嚴格執行法律程序,做好預案。對在合法拆遷工作中無理取鬧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對極少數借拆遷之機,無理阻撓,甚至串聯鬧事,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要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各地要充分發揮城市規劃的調控和指導作用,嚴格依據經批准的城市規劃審批建設工程項目。對涉及拆遷的,在規劃審批前應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建設工程規劃方案一經批准,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過規劃部門審批;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批准其變更前, 應重新進行公示。
四、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各地要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對因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能力完成建設項目導致拆遷補償資金不落實、安置用房不到位的問題,地方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督促開發企業抓緊落實;或先行解決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再根據法律法規和拆遷合同約定,追究開發企業的責任。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工作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近期各地政府要根據通知精神,針對當前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研究。特別是拆遷問題上訪較多的地區,要制定相關措施,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由於工作原因造成大量群體性上訪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向廣大人民群眾正面宣傳我國城市建設的成果和城鎮房屋拆遷工作情況,防止渲染、炒作拆遷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失誤和問題,激化矛盾。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各地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派出督查組,對拆遷問題突出、影響社會穩定的地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
國務院辦公廳
20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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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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