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試掛玻璃鋼國徽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試掛玻璃鋼國徽的通知 國辦函〔1990〕5號 1990年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試掛玻璃鋼國徽的通知
國辦函〔1990〕5號
安徽、黑龍江、海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遵照國務院有關領導同志關於製做國徽要研究用其它材料替代鋁合金和金箔,以節約緊缺物資和降低成本的意見,安徽省岳西縣玻璃鋼工藝製品廠研製出了用玻璃鋼和化工顏料製做的國徽。經國家技術監督局初步鑑定,基本符合標準。為實際檢驗玻璃鋼國徽的質量,國務院辦公廳決定先在你省(區)試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掛玻璃鋼國徽的範圍是縣(市)級人民政府,規格為六十公分。
二、請將你省(區)近期需更換並試掛這種國徽的數量函告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
三、試掛半年後,請將國徽外觀變化情況函告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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