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蒙古錫林郭勒草原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蒙古錫林郭勒草原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辦函〔2005〕29號
2005年4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內蒙古

錫林郭勒草原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辦函〔2005〕29號

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四川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部、環保總局、林業局:

  環保總局《關於提請批准調整內蒙古錫林郭勒草原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請示》(環發〔2005〕31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同意環保總局關於調整內蒙古錫林郭勒草原、遼寧蛇島老鐵山、四川長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魚類、四川美姑大風頂、寧夏靈武白芨灘等5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意見。調整後保護區的面積、範圍和功能分區等由環保總局予以公布。

  二、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健全精幹高效的管理機構,加大資金投入力度,高標準建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要按照批准的調整方案組織勘界,落實保護區土地權屬,並在規定的時限內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三、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對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環境影響評價要嚴格把關,採取各種預防和保護措施,儘可能減少項目對自然保護區的不良影響,並責成項目開發單位落實環境恢復治理和補償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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