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北京市中小學學雜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北京市中小學學雜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0〕50號
1990年7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北京市中小學

學雜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0〕5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調整我市中小學學雜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的報告》(京政文字〔1990〕57號)收悉。經請示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清理整頓中小學收費項目的基礎上,對中小學學雜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作適當調整,並於九月一日起執行。

二、同意你市關於中小學學費、雜費收費標準的調整意見。

三、高中學雜費應按學費、雜費兩項,分別規定收費標準。

四、中學住宿費收費標準原則上不應高於教職工住宿租金。《報告》中住宿費收費標準調整幅度較大,應適當降低。

五、在調整中小學學雜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的同時,要切實加強管理,目前各學校自立的亂收費項目應堅決予以廢止。

要做好增加中小學雜費等的宣傳工作,使這一措施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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