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城鎮國有糧油零售網點房產經營管理權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城鎮國有糧油零售網點房產經營管理權的通知
國辦發〔1995〕47號
1995年9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城鎮國有糧油

零售網點房產經營管理權的通知

 
國辦發〔1995〕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應糧食部門兩條線運行的需要,進一步完善糧油銷售服務體系,保證城鎮居民糧油的正常供應,國務院決定調整城鎮國有糧油零售網點的房產經營管理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鎮國有糧油零售網點的房產劃轉糧食部門統一經營管理。現由城鎮房管部門經營管理的糧店和糧油食品店的房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權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全部由國有房管部門無償劃轉給縣級以上糧食部門。縣級以上糧食部門要切實搞好經營管理,並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附設在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大專院校)和廠礦企業的城鎮國有糧油零售網點使用的房屋,應由糧食部門繼續使用,有關單位不得隨意提高房租和以其它藉口擠占、拆遷,以保證該地區糧油的正常供應。

     三、在進行房產劃轉時,有關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和國有資產劃轉等有關手續。無償劃入國有房產的糧食部門應進行清產核資,並明確經營管理責任。

     四、劃轉工作完成以後,各城鎮國有糧油零售網點必須從事以糧油供應為主的經營活動,在確保城鎮居民糧油供應的前提下,可以開展多種經營。非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各零售網點不得擅自將房屋轉讓、出租和轉作它用,已改作它用的,應予糾正。

     五、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國有糧油零售網點房屋,要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1〕第78號)的有關規定,做好拆遷補償和還建工作。原則上應按其原有性質、規模予以回遷或重建。復建規劃設計要充分考慮到糧食部門糧油零售網點整體布局和開展多種經營的需要。

     六、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這部分房屋經營管理權劃轉工作的領導,主管領導要親自過問,糧食、房管、國有資產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以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劃轉工作中,城建、房屋管理部門遇到的困難,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解決。

     劃轉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七、原發有關文件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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