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江西井岡山和河南豫北黃河故道濕地鳥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江西井岡山和河南豫北黃河故道濕地鳥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辦函〔2008〕18號
2008年2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江西井岡山和

河南豫北黃河故道濕地鳥類國家級

自 然 保 護 區 的 通 知

國辦函〔2008〕18號

江西、河南省人民政府,環保總局、林業局:

  環保總局《關於調整江西井岡山和河南豫北黃河故道濕地鳥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請示》(環發〔2008〕14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調整江西井岡山和河南豫北黃河故道濕地鳥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範圍和功能區,並將河南豫北黃河故道濕地鳥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更名為河南新鄉黃河濕地鳥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後保護區的面積、範圍和功能分區等由環保總局予以公布。

  二、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監督,確保各項管理措施得到落實,高標準建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要按照批准的調整方案組織勘界,落實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並在規定的時限內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三、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開展旅遊活動及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按規定建設設施,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對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環境影響評價要嚴格把關,採取各種預防和保護措施,儘可能減少項目對自然保護區的不良影響,並責成項目開發單位落實環境恢復治理和補償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二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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