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湖南東洞庭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湖南東洞庭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辦函〔2018〕19號 2018年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湖南東洞庭湖等
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辦函〔2018〕19號
湖南省、重慶市、雲南省、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國家林業局:
《環境保護部關於批准湖南東洞庭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的請示》(環生態〔2018〕13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調整湖南東洞庭湖、重慶金佛山、雲南白馬雪山和西藏珠穆朗瑪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範圍。調整後保護區的面積、範圍和功能分區等由環境保護部予以公布。
二、有關地區要按照批准的調整方案組織勘界,落實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並在規定的時限內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三、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妥善處理好自然保護區管理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確保各項管理措施得到落實,高標準建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2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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