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1〕48號
2011年10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

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為進一步理順省級以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強化地方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理順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全會明確指出,要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着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建設人民滿意的政府;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明確和強化地方各級政府職責,切實解決權責脫節的問題。食品安全直接關係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採取多種措施不斷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但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必須進一步採取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工商、質監部門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部門,兩部門實行省級以下垂直管理體制以來,在打破市場封鎖、建立和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形勢的發展變化,特別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公布實施以及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由省級以下垂直管理調整為分級管理後,工商、質監部門仍實行省級以下垂直管理,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市、縣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為進一步落實和強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嚴格市場監管,確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有必要對現行工商、質監省級以下垂直管理體制進行調整。這對於進一步理順權責關係,保障地方各級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履行監管職責,從體制上解決目前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做好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工作。

二、體制調整的總體要求和主要內容

調整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的總體要求是: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強化地方政府責任,理順權責關係,完善監管體制,提高監管水平。

主要內容是:將工商、質監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改為地方政府分級管理體制,業務接受上級工商、質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其行政編制分別納入市、縣行政編制總額,所屬技術機構的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由市、縣兩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市、縣工商、質監部門作為同級政府的工作部門,要在調整管理體制的基礎上,保持隊伍和人員相對穩定,保障工作經費水平不降低,保證其相對獨立地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其對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有效監管。

三、積極穩妥地做好體制調整工作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事關重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協調配合,確保不因這次體制調整影響食品安全和其他監管工作。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調整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中央編辦、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要加強對體制調整的指導、協調,及時掌握和分析研究體制調整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確保幹部職工隊伍穩定。各級工商、質監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自覺服從大局,並有針對性地做好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和幫助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特別是要完善幹部異地交流任職制度,妥善解決好幹部的工作安排問題,確保體制調整平穩、有序進行。

(三)嚴肅工作紀律。嚴禁在體制調整過程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突擊提拔幹部;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要切實做好人、財、物的劃轉工作,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四)統籌解決相關問題。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後,省、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設置或明確辦事機構,充實和加強工作力量。要加快完善懲處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制度措施,加大監管責任追究力度,把食品安全工作實績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鉤。要切實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優化結構,提高執法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大食品安全監管財政投入力度,改變收費罰沒收入按比例提成返還的做法,行政執法、技術裝備、檢驗檢測所需經費全部納入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必要支持。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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