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任務分工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任務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1〕163號
2011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

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

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

任務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1〕163號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司法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人民銀行、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國管局、法制辦、新聞辦、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7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對有關工作任務提出如下分工:

  一、依法嚴厲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

  (一)切實加大行政執法力度。

  1.圍繞食品、藥品、化妝品、農資、建材、機電、汽車配件等重點商品,以及著作權、商標、專利等領域的突出問題,確定階段工作目標,定期開展專項整治,繼續保持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的高壓態勢。嚴格對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管,切實加強市場巡查和產品抽查抽檢,對發現的侵權和假冒偽劣線索追根溯源,深挖生產源頭和銷售網絡,依法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的「黑作坊」、「黑窩點」。(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2.強化重點口岸執法,加大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力度,有效遏制進出口環節侵權和假冒偽劣違法活動。(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分別負責)

  3.大力整治利用互聯網發布虛假商品信息,嚴厲打擊互聯網領域侵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依法吊銷嚴重違法違規網站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註銷網站備案,規範網絡交易和經營秩序。(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工商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知識產權局、新聞辦分別負責)

  4.創新監管手段,完善重點產品追溯制度,推動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質量承諾制度。督促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把產品質量關;督促市場開辦者、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引導和督促商戶規範經營。(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二)進一步強化刑事司法打擊。

  對侵權和假冒偽劣犯罪及相關商業賄賂犯罪及時立案偵查,明確查辦責任主體和辦理時限,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重點案件掛牌督辦。加大對製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農資等直接損害群眾切身利益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定期開展集中打擊行動。發掘相關案件線索,深挖犯罪組織者、策劃者和生產加工窩點,摧毀其產供銷產業鏈條。(公安部負責)

  (三)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1.發揮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牽頭部門作用,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統籌協調。(商務部負責)

  2.督促推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儘快明確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牽頭單位,建立健全聯席會議、案件諮詢等制度,及時會商複雜、疑難案件,研究解決銜接工作中的問題。(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3.加快建設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設完成,實現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執法、司法信息互聯互通。(商務部、高檢院、公安部、農業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列在首位的為牽頭部門或單位,下同)

  4.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按規定移送檢查發現的涉嫌犯罪侵權和假冒偽劣案件;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檢驗、鑑定、認定等;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案件信息錄入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5.對行政執法部門通報或移送的涉嫌犯罪侵權和假冒偽劣案件立即調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部負責)

  6.對涉嫌犯罪侵權和假冒偽劣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協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監察部、高檢院負責)

  (四)建立跨地區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

  1.建立聯絡員制度,定期研判侵權和假冒偽劣違法犯罪形勢,確定重點打擊的目標和措施。建立線索通報、案件協辦、聯合執法、定期會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協助、調查取證、證據互認、協助執行及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形成打擊合力,增強打擊效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2.規範執法協作流程,加強區域間執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區域執法協作監管效能。(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3.充分發揮部門聯合辦案優勢,依法積極協助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提請的聯合執法。(公安部負責)

  二、建立健全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的約束激勵機制

  (五)健全監督考核制度。

  1.督促各地將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並推動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範圍,逐級開展督促檢查。(監察部、中央綜治辦、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2.對侵權和假冒偽劣問題突出的地區,督促加強執法、限期整改。(領導小組辦公室、監察部負責)

  3.加大行政監察和問責力度,對因履職不力導致區域性、系統性侵權和假冒偽劣問題發生的,嚴肅追究當地政府負責人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監察部負責)

  (六)加快誠信體系建設。

  1.把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作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負責)

  2.建立企業和個體經營者誠信檔案,記錄有關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進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領導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3.完善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實施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的企業和企業法人、違法行為責任人納入「黑名單」,鼓勵金融機構將企業誠信狀況與銀行授信掛鉤。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詢和披露制度,引導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增強誠信意識。(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牽頭)

  三、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

  (七)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1.加強維權援助舉報投訴平台和舉報處置指揮信息化平台建設,完善舉報投訴受理處置機制,充分發揮舉報投訴熱線電話、網絡平台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有獎舉報制度,落實獎勵經費,鼓勵社會公眾舉報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2.依法將侵權和假冒偽劣案件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案件辦結後按有關規定公布案件主體信息、案由以及處罰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警示企業與經營者。(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八)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1.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傳播渠道,大力宣傳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的政策措施、工作進展和成效,解讀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識假防騙知識,宣傳注重創新、誠信經營的企業,曝光典型案件,震懾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自覺抵制侵權和假冒偽劣產品。(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宣傳部、新聞辦牽頭)

  2.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服務工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進網絡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宣傳部、司法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3.強化對領導幹部、行政執法和司法人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知識產權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司法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高法院、高檢院負責)

  4.以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成果網絡展為基礎,建設集宣傳、教育、警示等功能於一體的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平台。(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宣傳部、廣電總局、新聞辦負責)

  四、完善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的保障措施

  (九)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1.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和協調對侵權和假冒偽劣重點區域、重點市場的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2.制定加強監管的具體措施,指導和督促基層開展工作,切實負起監管責任。(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1.研究修訂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推動完善刑事定罪量刑標準,加大對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的懲處力度,為依法有效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公安部、知識產權局、法制辦、高法院牽頭)

  2.健全相關檢驗、鑑定標準。(質檢總局、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3.對跨境、有組織知識產權犯罪以及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實施侵權和假冒偽劣的行為,研究完善相應的執法監管措施。(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十一)加強執法能力建設。

  1.加強執法隊伍業務和作風建設,提高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做到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2.充實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加強刑事司法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犯罪專業力量,下移監管重心,推進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中央編辦、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3.保障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工作經費,改善執法裝備和檢驗檢測技術條件,提高執法監管能力。(財政部、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十二)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1.建立和完善多雙邊的執法合作機制,進一步提高對跨境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的打擊能力。(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2.建立健全企業知識產權海外預警、維權和爭端解決機制,提高企業在對外貿易投資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能力。加強多雙邊知識產權交流,增進互利合作。建立國際知識產權法規政策和動態信息資料庫,學習和借鑑先進經驗,提高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商務部、海關總署、知識產權局負責)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上述任務分工,對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細化,抓緊制定具體措施,認真抓好落實。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工作,牽頭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組織協調,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及時跟蹤各項工作進展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辦公廳將對有關工作落實情況適時開展督促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