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職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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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職責的通知
國辦發〔2001〕4號
2001年1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禁毒委員會

成員單位主要職責的通知

國辦發〔20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禁毒委員會《國家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毒品泛濫禍國殃民,危害極大。禁毒是長期、艱巨、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關係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社會安定,是各級黨委、政府和禁毒領導機構義不容辭的責任。國家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以對國家、民族和歷史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參與禁毒工作,切實履行職責,齊抓共管,通力協作,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開展綜合治理,為禁絕毒品而努力奮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一月五日

國家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國家禁毒委員會 二○○○年十二月)

為切實履行國家禁毒委員會對外負責禁毒領域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對內統一領導全國禁毒工作,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開展禁毒鬥爭的職責,充分發揮國家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作配合,共同搞好禁毒工作,現將國家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劃分如下:

公安部:

一、掌握毒品違法犯罪動態,研究制定預防、打擊對策。

二、組織、指導、監督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毒品預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種鏟毒工作,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安全管理和易製毒化學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監管改造工作。

三、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統一協調禁毒國際合作。

中央宣傳部:

一、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禁毒委員會有關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參與制定禁毒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

三、組織、指導、協調新聞單位宣傳國家禁毒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禁毒知識和禁毒鬥爭的成果、經驗、先進典型及重大活動。

衛生部:

一、監督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戒毒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工作,組織協調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取締非法設立的戒毒醫療機構。

二、制定戒毒治療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對強制戒毒所、勞教戒毒所、戒毒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和護理工作的人員進行資格認證。

三、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對經吸毒引起的傳染性疾病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並對治療工作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服務。

四、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管理並規範使用,加強處方管理。

五、指導戒毒治療科研工作,鼓勵積極探索新的臨床戒毒治療方法。

六、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強制戒毒和勞教戒毒工作。

海關總署: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海關監管區內和沿邊沿海規定地區開展禁毒執法工作,嚴厲打擊走私毒品和易製毒化學品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易製毒化學品和麻醉藥品、精神藥物進出口的監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

一、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進行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直接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第一審毒品犯罪案件;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提出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按照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毒品犯罪案件。覆核未經授權的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審理的毒品死刑案件,以及雖經授權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改判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特殊情況的毒品假釋案件。

三、對毒品犯罪案件審判中出現的具體法律問題做出司法解釋。

四、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五、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同與我國簽訂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法院之間相互請求代為一定訴訟行為事宜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一、協調檢察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禁毒工作中的關係。

二、領導、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和抗訴工作,以及對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立案偵查工作。

三、依據審判監督程序,對各級人民法院對於毒品案件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四、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五、組織、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禁毒專業培訓,提高禁毒執法水平。

外交部:

一、根據我國外交工作總體方針和國別政策,協助有關部門對禁毒領域的涉外事項進行政策把關,處理禁毒領域國際合作中的有關問題。

二、參與制定禁毒領域國際文書。

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毒對外宣傳工作。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一、把禁毒事業發展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做好禁毒事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與協調發展。

二、按規定程序統籌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設的投資和利用外資計劃。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從制定產業政策和調控當前國民經濟運行的角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涉及禁毒的產業政策,協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非法藥品生產企業。

二、負責制定化工行業、輕工行業易製毒產品生產管理制度;負責化工行業、輕工行業易製毒化學品重點生產企業的生產協調和監管,規範銷售渠道;配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做好易製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審批和調查核實工作;配合海關總署和公安部做好打擊走私易製毒化學品犯罪活動的工作。

教育部:

一、制定教育系統開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規劃,將禁毒教育作為大、中、小學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學校日常教育工作。

二、加強對學校禁毒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有關學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確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把學校無吸毒、販毒現象作為學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項基本目標。

三、加強對大、中、小學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防毒、禁毒意識;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全社會的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國家安全部:

一、收集國際毒品犯罪組織的情報,以及世界各國在打擊毒品犯罪方面採取的措施和工作經驗,為我國研究制定禁毒政策、措施提供參考。

二、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情報安全機構,就國際毒品形勢、反毒鬥爭業務等方面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完成中央交辦的反毒品方面的專項工作。

民政部:

一、加強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工作,促進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實。

二、救濟符合社會救濟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戒毒人員及其家屬。

三、加強對禁毒社團的管理,支持其依法開展工作。

四、做好對禁毒英烈的撫恤工作。

五、協助公安機關對被收容人員進行禁毒、戒毒宣傳教育,並對其中的吸毒、販毒人員做好審查、移交工作。

司法部:

一、開展禁毒法制宣傳教育,並將其納入普法教育規劃。

二、依法收容強制戒毒的勞動教養人員,積極做好強制戒毒、治療康復和矯治惡習工作,努力降低復吸率。

三、負責對在監獄服刑的涉毒罪犯的關押改造工作,依法執行刑罰,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不斷提高改造質量,努力減少重新犯罪。

財政部:

一、根據禁毒實際情況和工作任務,對禁毒、戒毒等所需費用,在財力上給予必要的支持。

二、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做好對緝毒繳獲的毒資、非法收益和罰沒財物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經費管理制度,加強對禁毒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農業部:

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麻醉藥品原植物的種植單位,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當年國家指令性生產計劃;負責種植單位生產和加工的組織、管理及生產基地建設規劃;協調主、副產品價格和供銷事宜,協助做好生產、加工和收貯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負責麻醉藥品原植物種子選育、引進、審定、應用管理,承擔麻醉藥品原植物種質資源搜集、保存和鑑定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指導麻醉藥品原植物的禁種和剷除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利用境外農作物替代罌粟種植工作和境內大麻改植工作,不斷提高替代和改植技術。

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和使用管理辦法。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一、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和修改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政策,建立和完善管理機制,強化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在維護合法貿易正常開展的前提下,防止易製毒化學品通過非法貿易流入國內外製毒渠道。

二、檢查、監督、指導地方各級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企業貫徹執行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督促其做好對本地區或本系統進出口企業進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的初審工作。

三、負責對各類進出口企業進出口易製毒化學品進行審批,簽發進出口許可證。

四、加強國際合作和部門協調,按照國際禁毒公約有關規定和國家禁毒委員會的要求,配合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對重要、敏感的易製毒化學品強化管制力度,開展國際核查,避免流入非法渠道。

五、了解掌握外經貿領域禁毒工作的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並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

文化部:

一、發揮文藝團體及各級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站)的作用,運用各種藝術形式宣傳國家禁毒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支持、鼓勵文藝工作者通過藝術創作反映禁毒鬥爭中湧現出的英雄事跡,揭露國內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惡,揭示毒品對人類生命、社會秩序、家庭和個人幸福的嚴重危害性。

三、按照國家禁毒委員會的部署,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重大宣傳文藝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娛樂場所的管理。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一、指導各電台、電視台開展禁毒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協調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宣傳報道禁毒工作。

二、支持、鼓勵廣播電影電視工作者創作反映禁毒題材的電影、電視和廣播節目。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組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對工商企業、市場的監督管理,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流通領域及娛樂場所中發生的毒品犯罪行為;對查實參與販毒、非法販賣易製毒化學品、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經營單位,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宣傳教育工作。

國家林業局:

一、協調地方林業主管部門,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東北和內蒙古國有林區毒品原植物的禁種和剷除工作,依法打擊林區毒品犯罪活動。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林區禁毒宣傳工作。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一、履行麻醉品管制國際公約義務,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戒毒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麻黃素的生產、銷售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藥物濫用監測工作,定期向國家禁毒委員會報告全國藥物濫用監測情況。

五、負責組織審核戒毒治療方案及康復模式的研究工作。

六、負責組織麻醉品專家委員會對全國戒毒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七、配合有關部門管理戒毒醫療機構,開展藥物濫用社區防治和預防教育工作。

解放軍總參謀部:

一、協調軍隊有關部門,做好軍隊內部的禁毒工作。

二、支持、協助各地區和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

全國總工會:

一、提出全國工會系統參與禁毒工作的指導意見。

二、組織協調直屬新聞單位,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職工群眾的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共青團中央:

一、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識,增強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識。

二、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科技、體育活動,豐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遠離毒品。

三、組織青少年積極參與禁毒專項鬥爭和有關禁毒工作。

四、優化青少年成長環境,進一步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幫教工作。

五、廣泛開展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協調與青少年事務有關的部門共同禁毒。

全國婦聯:

一、加強毒品預防教育工作,教育婦女遠離毒品。

二、把禁毒工作作為各級婦聯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實行目標管理,通過組織形式多樣的活動,推動禁毒工作。

三、組織、動員婦女積極參與禁毒鬥爭,特別是參與社會幫教工作。

四、發揮婦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做好家庭毒品預防教育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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