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7〕40號 2017年4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3年以來,為保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措施落實,許多地方和部門對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陸續廢止和修改了相關規定,但也存在清理不全面、不及時、不到位等問題。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有效落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清理範圍
這次清理的範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清理的重點是,與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職業資格改革、投資體制改革和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等改革決定不一致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與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在清理過程中認為法律、行政法規存在制約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有關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管理優化服務培育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加快新舊動能接續轉換的意見》(國辦發〔2017〕4號)要求,提出具體清理意見、條文修改方案和修改廢止的理由,經公開徵求意見後,按立法程序報送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各地區、各部門已經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對規章、規範性文件開展清理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銜接,在全面清理的同時,要將與「放管服」改革決策不一致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作為清理重點。
二、強化清理責任
堅持「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規章、規範性文件由其制定機關負責清理,部門聯合制定的和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其實施部門應當提出清理意見和建議,報地方人民政府決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改革決策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組織專門力量,抓緊部署清理工作,明確清理時限,倒排時間表,強化督促檢查。對不及時清理、影響「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實的,要依法問責。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要及時跟蹤了解清理工作情況,研究共性問題,加強協調指導。
三、準確把握處理原則
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據國務院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改、廢止情況,逐項研究梳理。經過清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主要內容與國務院的改革決策相牴觸,或與國務院的改革決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國務院的改革決策不一致,或與國務院改革決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確保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應改盡改、應廢盡廢,使國務院各項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四、及時報送清理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清理結果。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本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清理結果報送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應於2017年11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報送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不利於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的法律、行政法規提出的清理意見、修改草案和說明應於2017年8月底前報送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應於2017年12月底前匯總清理情況,報國務院。
各地區、各部門要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加強宣傳,注重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確保清理工作按時保質完成,並向社會公開清理結果。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長效機制,根據改革進程主動作為、動態清理,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能夠真正落地、取得實效。
附件:1.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
2.規範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4月23日
附件1
制定單位名稱 | ||||
已廢止的規章 | 序號 | 規章名稱 | 廢止日期 | 備註 |
已修改的規章 | 序號 | 規章名稱 | 修改日期 | 備註 |
擬廢止的規章 | 序號 | 規章名稱 | 時間安排 | 備註 |
擬修改的規章 | 序號 | 規章名稱 | 時間安排 | 備註 |
附件2
處理結果 | 類別 | 數量 |
已廢止的規範性文件 | 國務院部門規範性文件 | |
省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市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 | ||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合 計 | ||
已修改的規範性文件 | 國務院部門規範性文件 | |
省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市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 | ||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合 計 | ||
擬廢止的規範性文件 | 國務院部門規範性文件 | |
省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市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 | ||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合 計 | ||
擬修改的規範性文件 | 國務院部門規範性文件 | |
省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市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 | ||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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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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