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向企業傳達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工作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5年被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宣布失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向企業傳達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1〕36號
2001年5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向企業

傳達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鈎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為把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及時傳達貫徹到企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門尚未與企業建立正常的聯繫渠道和有效的公文運行機制,導致國家的一些政策規定難以及時在企業貫徹落實。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向中央企業發送文件、傳達國務院的有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企業參加國務院的會議,均按現行規定執行,各有關方面務必抓好落實。

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需要企業貫徹執行的政策規定,一律抄送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和中央企業工委。凡涉及企業經營管理業務方面的政策規定,由國家經貿委負責傳達到各中央企業;涉及外經貿方面的政策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傳達到各中央企業。

三、關於如何向地方企業傳達貫徹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和政策規定問題,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確保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時傳達到企業。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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