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0〕35號
2010年11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消防工作

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0〕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全國消防工作形勢總體平穩,火災事故呈下降趨勢。但是,近期部分地區接連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11月5日,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商業大廈發生重大火災,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傷;11月13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清華大學清華學堂發生火災,過火面積約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一高層居民住宅樓發生特大火災,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傷。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高度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有關方面深刻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針對冬季火災易發、高發特點,進一步採取有力措施,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冬季防火工作。消防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做好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清醒判斷當前消防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目前已進入冬季,風乾物燥,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增加,元旦、春節即將來臨,人流、物流集中,各種慶祝集會和傳統民俗文化活動頻繁,火災事故隱患增多,防控難度加大,消防安全形勢將更加嚴峻。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要針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組織制定各項防範措施,堅決防止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認真組織開展火災隱患大排查大整改。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針對當前消防工作實際情況,認真組織檢查消防安全責任是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設備設施和火災防範措施是否到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公安、安監、建設、文化、教育、工商、旅遊等部門,以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醫院、高層建築、地下工程和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地點為重點,全面排查整治火災隱患,嚴格督促單位、業主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各級公安、安監等執法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大聯合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各類消防違法行為,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場所,經檢查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要對建築工地普遍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落實用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施工現場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切實消除火災隱患。同時,要針對高層建築、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災的防控,進一步修訂完善應急預案,配足配齊相關消防裝備,加強技戰術訓練和綜合演練,不斷提高滅火實戰能力。

三、廣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圍繞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四個能力」,有重點地開展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各級新聞、宣傳、文化部門要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和各種傳播媒介、宣傳手段,積極主動做好消防宣傳工作,開展提示性宣傳,廣泛宣傳火災防範措施,普及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等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知識。各單位要加強對員工尤其是流動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各類學校要對學生開展必要的消防知識教育,增強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做好消防宣傳教育。

四、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為主要責任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消防工作。要層層落實責任,把任務分解到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要加大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力度,實行責任倒查和逐級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除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地方負責人和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實際控制人和上級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抓緊落實相關工作。同時要統籌安排,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切實做好道路交通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元旦、春節期間的生產安全和春運安全。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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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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