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3〕99號
2013年10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3〕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煤炭是我國的主體能源,煤礦安全生產關係煤炭工業持續發展和國家能源安全,關係數百萬礦工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來,通過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但事故總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暴露出煤礦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始終把礦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進煤礦安全治本攻堅,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長效機制,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

  (一)明確關閉對象。重點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堅決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關閉超層越界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關閉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不能實現正規開採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採的,依法實施關閉。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實施關閉。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後產能力度,地方人民政府應安排配套資金,並向早關、多關的地區傾斜。研究制定信貸、財政優惠政策,鼓勵優勢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小煤礦。修訂煤炭產業政策,提高煤礦准入標準。國家支持小煤礦集中關閉地區發展替代產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缺煤地區能源輸送通道建設,優先保障缺煤地區的鐵路運力。

  (三)落實關閉目標和責任。到2015年底全國關閉2000處以上小煤礦。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小煤礦關閉工作,要制定關閉規劃,明確關閉目標並確保按期完成。

  二、嚴格煤礦安全准入

  (四)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准和生產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產能力低於30萬噸/年的煤礦,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產能力低於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現有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礦井的生產能力,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生產能力。

  (五)嚴格煤礦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井下合理生產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規範和標準,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煤礦使用的設備必須按規定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六)嚴格煤礦企業和管理人員准入。規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准、項目核准和資源配置的程序。未通過安全核准的,不得通過項目核准;未通過項目核准的,不得頒發採礦許可證。不具備相應災害防治能力的企業申請開採高瓦斯、衝擊地壓、煤層易自燃、水文地質情況和條件複雜等煤炭資源的,不得通過安全核准。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必須有相關專業和實踐經歷的管理團隊。煤礦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必須具有安全資格證,且嚴禁在其他煤礦兼職;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鼓勵專業化的安全管理團隊以託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礦,提高小煤礦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產信用報告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承諾和安全生產信用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產准入和退出信用評價機制。

  三、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

  (七)加強瓦斯管理。認真落實國家關於促進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項政策。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先抽後采、不抽不採、抽采達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規定落實區域防突措施,開採保護層或實施區域性預抽,消除突出危險性,做到不採突出面、不掘突出頭。發現瓦斯超限仍然作業的,一律按照事故查處,依法依規處理責任人。

  (八)嚴格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完善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提高評估標準,增加必備性指標。加強評估結果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兼併重組,直至依法關閉。加強評估機構建設,充實評估人員,落實評估責任,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

  四、全面普查煤礦隱蔽致災因素

  (九)強制查明隱蔽致災因素。加強煤炭地質勘查管理,勘查程度達不到規範要求的,不得為其劃定礦區範圍。煤礦企業要加強建設、生產期間的地質勘查,查明井田範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明的必須綜合運用物探、鑽探等勘查技術進行補充勘查;否則,一律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

  (十)建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機制。小煤礦集中的礦區,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區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對每個煤礦的老空區積水劃定警戒線和禁采線,落實和完善預防性保障措施。國家從中央有關專項資金中予以支持。

  五、大力推進煤礦「四化」建設

  (十一)加快推進小煤礦機械化建設。國家鼓勵和扶持30萬噸/年以下的小煤礦機械化改造,對機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產業政策規定的最低規模的產能,按生產能力核定辦法予以認可。新建、改擴建的煤礦,不採用機械化開採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二)大力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和自動化、信息化建設。深入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強化動態達標和崗位達標。煤礦必須確保安全監控、人員定位、通信聯絡系統正常運轉,並大力推進信息化、物聯網技術應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的生產調度、監測監控、辦公自動化等信息化系統,建設完善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台,做到視頻監視、實時監測、遠程控制。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台實現聯網,隨機抽查煤礦安全監控運行情況。地方人民政府要培育發展或建立區域性技術服務機構,為煤礦特別是小煤礦提供技術服務。

  六、強化煤礦礦長責任和勞動用工管理

  (十三)嚴格落實煤礦礦長責任制度。煤礦礦長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切實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確保煤礦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必須在批准區域正規開採,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採煤、空頂作業;必須做到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採防隔水煤柱;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達不到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

  (十四)規範煤礦勞動用工管理。在一定區域內,加強煤礦企業招工信息服務,統一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統一考核、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用工備案、統一參加社會保險、統一依法使用勞務派遣用工,並加強監管。嚴格實施工傷保險實名制;嚴厲打擊無證上崗、持假證上崗。

  (十五)保護煤礦工人權益。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研究確定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下井補貼標準,提高煤礦工人收入。嚴格執行國家法定工時制度。停產整頓煤礦必須按期發放工人工資。煤礦必須依法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加強塵肺病防治工作,建設標準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提高煤礦工人素質。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加快變「招工」為「招生」,強化礦工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與考核。所有煤礦從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嚴格教考分離、建立統一題庫、制定考核辦法、對考核合格人員免費頒發上崗證書。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建立考試檔案,切實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將煤礦農民工培訓納入各地促進就業規劃和職業培訓扶持政策範圍。

  七、提升煤礦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科學化水平

  (十七)落實地方政府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強化「一崗雙責」,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強化責任追究,對不履行或履行監管職責不力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地區要按管理權限落實停產整頓煤礦的監管責任人和驗收部門,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局長簽字;市屬煤礦由市(地)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市(地)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中央企業煤礦必須由市(地)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不得交由縣、鄉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

  (十八)明確部門安全監管職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切實加強基層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能力建設。創新監管監察方式方法,開展突擊暗查、交叉執法、聯合執法,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存在超能力生產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發現違規建設的,要責令停止施工並依法查處;發現停產整頓期間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要依法提請地方政府關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安全准入,嚴格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停產整頓煤礦要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嚴厲打擊煤礦無證勘查開採、以煤田滅火或地質災害治理等名義實施露天採煤、以硐探坑探為名實施井下開採、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安部門要停止審批停產整頓煤礦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電力部門要對停產整頓煤礦限制供電。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煤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組織及時修訂煤礦設計相應標準規範,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強化對煤礦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管。投資主管部門要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資金分配使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十九)加快煤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加強國家(區域)礦山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其運行維護費用由中央財政和所在地省級財政給予支持。加強地方礦山救護隊伍建設,其運行維護費用由地方財政給予支持。煤礦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沒有建立專職救援隊伍的,必須建設兼職輔助救護隊。煤礦企業要統一生產、通風、安全監控調度,建立快速有效的應急處置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演練。加強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要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在煤礦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救援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

  (二十)加強煤礦應急救援裝備建設。煤礦要按規定建設完善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配備井下應急廣播系統,儲備自救互救器材。煤礦或煤礦集中的礦區,要配備適用的排水設備和應急救援物資。加快研製並配備能夠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進設備。支持重點開發煤礦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供電等設備和移動平台,以及遇險人員生命探測與搜索定位、災害現場大型破拆、救援人員特種防護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裝備。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監管監察並認真組織實施。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強化監督檢查,加強宣傳教育,強化社會監督,嚴格追究責任,確保各項要求得到有效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0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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