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20〕49號 2020年12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誠信建設的要求,認真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信用信息範圍,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範化水平,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遵循法治軌道,着力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進一步規範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更好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支撐「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推進和實踐探索中,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則:一是嚴格依法依規,失信行為記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和失信懲戒等事關個人、企業等各類主體切身利益,必須嚴格在法治軌道內運行。二是準確界定範圍,準確界定信用信息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範圍,合理把握失信懲戒措施,堅決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三是確保過懲相當,按照失信行為發生的領域、情節輕重、影響程度等,嚴格依法分別實施不同類型、不同力度的懲戒措施,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四是借鑑國際經驗,既立足我國國情,又充分參考國際慣例,在社會關注度高、認識尚不統一的領域慎重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推動相關措施與國際接軌。
二、科學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和程序
(一)明確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範圍。將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掌握的特定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並實行目錄製管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編制並定期更新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依法依規提出擬納入目錄信息的建議,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梳理匯總目錄,徵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提請部際聯席會議審定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各地可依據地方性法規,參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的制定程序,制定適用於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二)嚴格規範失信行為認定依據。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可認定失信行為的依據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後應當如實記錄失信信息。
三、規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開範圍和程序
(三)規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範圍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種範圍內共享,應當根據合法、必要原則確定,並在編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時一併明確。完善信息共享機制,推動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相關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對於可共享數據要明確採集部門,做到「一口採集、充分共享」。
(四)依法依規確定公共信用信息公開範圍。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公開應當根據合法、必要原則確定,並在編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時一併明確。公共信用信息公開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開個人相關信息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作為依據或經本人同意,並進行必要脫敏處理。
(五)加強對公共信用信息公開渠道的統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或其他有關規定,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指定的網站公開相關信息。「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要按照有關規定,將所歸集的應當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進行統一公開,並與公共信用信息認定部門公開的內容、期限保持一致。
四、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
(六)嚴格限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領域範圍。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範圍,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規定,限制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
(七)嚴格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其名單認定標準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形式確定,暫不具備條件的可由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以部門規章形式確定,認定標準應當充分徵求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30日。認定標準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及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公開。認定標準應當一併明確名單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認定標準制定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標準執行效果進行第三方評估並及時修訂。僅在地方範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其名單認定標準應當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八)嚴格履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行政機關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核實並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結果。將市場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由認定部門依託相應的行政決定文書,載明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必要時也可由認定部門單獨製作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文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原則上應當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認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
(九)依法依規確定失信懲戒措施。對失信主體採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於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並實行清單制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編制並定期更新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依法依規提出擬納入清單失信懲戒措施的建議,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梳理匯總清單,徵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提請部際聯席會議審定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各地可依據地方性法規,參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的制定程序,制定適用於本地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
(十)確保過懲相當。按照合法、關聯、比例原則,依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採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防止小過重懲。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現行規定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為由,在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或在法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
六、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復機制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復配套機制。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制定信用修復的具體規定,明確修複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復條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共享公開相關失信信息,或者對相關失信信息進行標註、屏蔽或刪除。
(十二)提高信用修復效率。加強信用修覆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制,切實解決「信用修復難」問題。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以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國」網站應當明確專門人員負責信用修復工作,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符合條件的信用修復申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主體收取費用。
七、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
(十三)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要按照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的要求,明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嚴厲打擊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名義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的違法行為。
(十四)加大個人隱私保護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嚴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收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本人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一次授權終身收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加大對非法獲取、傳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毀損、竊取、出售個人信息等行為的查處力度。相關部門要對金融機構、徵信機構、互聯網企業、大數據企業、移動應用程序運營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嚴格規範其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和公開個人信息等行為。
八、着力加強信用法治建設
(十五)加快推動信用法律法規建設。堅持遵循法治軌道,加快研究推進社會信用方面法律法規的立法進程,理順失信懲戒與行政管理措施的關係,夯實法治基礎。現行法律、法規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確有必要加大懲戒力度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修法建議,確保失信懲戒嚴格依法依規開展。
(十六)嚴格依法依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依規嚴格規範信用信息採集、共享、公開範圍,嚴格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工作,確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運行。對未成年人失信行為、受自然災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導致的失信行為以及非主觀故意、輕微失信行為,應寬容審慎進行認定、記錄和懲戒。堅決查處和打擊各類侵權行為,依法依規保護信用信息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依規保護各類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九、加強組織實施保障
落實主體責任。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本行業信用監管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做好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要協調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已獲明確授權的責任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要切實履行統籌協調職責,對本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加強規範指導。
強化追責問責。對在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外違法違規記錄、共享、公開信用信息,在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外違法違規實施懲戒措施,以及不按標準和程序擅自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不按規定及時辦理信用修復等行為,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加強宣傳解讀。鼓勵各類媒體積極開展誠信宣傳教育,深入報道誠實守信的先進典型,對失信行為和事件開展建設性輿論監督,倡導誠實守信。充分發揮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等作用,及時闡釋和解讀信用政策,積極回應各界關切,強化正面引導,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把握時間節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對已經出台的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措施進行梳理評估,對不符合本意見要求的要及時規範。對有明確依據可繼續保留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設置過渡期,在2021年底前按本意見要求對需要調整的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進行更新,過渡期後與本意見要求不符的一律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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