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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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國辦發〔2007〕22號 2007年4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
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國辦發〔2007〕22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項目,規範行政行為,按照國務院要求,各部門近期要對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集中清理,下決心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調整的原則
總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和監督的原則,對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清理,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必須調整。
(一)對雖有法定設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難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調整。
(二)對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予以取消或調整。其中,可由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給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
(三)對通過質量認證、事後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調整。
(四)對一個審批事項多部門、多環節審批的,必須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職能由一個部門承擔和權責一致的原則進行調整,該取消的必須取消。
(五)對省級以下機關可以實施的,必須按照方便申請人、便於監管的原則,下放管理層級。
二、清理、取消和調整工作步驟
這次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工作,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一)全面清理階段(5月15日前完成)。各部門要對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徹底清理,逐項分析其設立的背景、管理目標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擬取消或調整的意見,並填寫《擬取消或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意見表》(附件1);對其他部門與本部門職能相關的項目,按照有利於發揮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則,提出取消或調整的建議,並填寫《相關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取消或調整建議表》(附件2);對本部門已自行取消或調整的項目,填寫《部門自行取消或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登記表》(附件3);對2004年7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項目,填寫《新設立行政審批項目登記表》(附件4)。
請將上述表格一式3份及電子版,於5月15日前送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審改辦)。
(二)論證審核階段(6月15日前完成)。國務院審改辦組織國務院相關部門、地方政府、基層單位、管理相對人以及專家學者,對各部門提出的擬取消或調整意見進行評估論證,在此基礎上,再會同法制辦、中央編辦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核,提出具體意見。
(三)協商處理階段(7月15日前完成)。國務院審改辦就擬取消或調整的項目分別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並簽訂確認函。
(四)審議公布階段(8月中旬完成)。由國務院審改辦將審核和處理意見提交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後,報國務院批准並統一向社會公布。其中,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規的,按法定程序辦理。
三、工作要求
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各部門要從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實加強領導,採取得力措施,認真抓好落實。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並明確一位領導具體負責。要抽調熟悉情況、了解政策的人員組成專門工作班子承擔此項任務,確保這項工作按期限、高質量地完成。
附件:1.擬取消或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意見表
2.相關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取消或調整建議表
3.部門自行取消或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登記表
4.新設立行政審批項目登記表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擬取消或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意見表
附件2:
相關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取消或調整建議表
附件3:
部門自行取消或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登記表
附件4:
新設立行政審批項目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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