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精簡審批優化服務精準穩妥推進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0〕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精簡審批優化服務精準穩妥推進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0〕6號
2020年3月3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發布於2020年3月4日
國辦發明電〔2020〕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精簡審批優化服務

精準穩妥推進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審批,規範審批事項和行為,提供便利服務,精準穩妥推進企業復工復產,現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區復工復產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復工復產服務便利度

(一)簡化復工復產審批和條件。各地區要壓實屬地管理責任,繼續依法依規、科學有序做好防控工作,並按照分區分級原則,以縣域為單位採取差異化防控和復工復產措施。低風險地區不得採取審批、備案等方式延緩開工。對於中、高風險兩類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在滿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礎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則分別制定公布全省統一的復工復產條件,對確有必要的審批和證明事項實行清單管理,逐項列明辦理程序、材料和時限,清單之外一律不得實施審批或索要證明,防止出現層層加碼、互為前置審批、循環證明等現象。嚴禁向企業收取復工復產保證金等。對重點行業企業復工復產可設置審批綠色通道,加快提高復工復產率。

(二)優化復工復產辦理流程。相關地區要積極推行復工復產一站式辦理、上門辦理、自助辦理等服務,全面實行企業復工復產申請「一口受理、並行辦理」,在本行政區域內明確一家牽頭部門,統一受理申請、一次性收取材料,相關部門並行辦理、限時辦結,原則上要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復工復產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或告知承諾制,企業按規定做好防疫、達到復工復產條件,提交備案信息或承諾書後,即可組織復工復產,相關部門通過開展事後現場核查等,確保企業全面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務服務網上辦

(三)加快實現復工復產等重點事項網上辦。各地區各部門要將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等專題服務接入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為企業和群眾獲取疫情防控信息、辦理復工復產等提供便利。同時,抓緊梳理一批與企業復工復產、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率先實現全程網辦。對確需現場辦理的事項,要大力推行就近辦、幫代辦、一次辦,並採取網上預審、預約排隊、郵寄送達等方式,減少現場排隊和業務辦理時間,最大限度避免人員聚集。

(四)依託線上平台促進惠企政策落地。充分發揮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服務專欄」作用,使各項政策易於知曉、服務事項一站辦理。各地區各部門要及時梳理相關惠企政策措施及網上辦事服務,抓緊接入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不斷完善服務專欄內容,鼓勵引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時獲取相關服務,有效擴大政策惠及面。

(五)圍繞復工復產需求抓緊推動政務數據共享。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統一受理政務數據共享需求,優化數據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動,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則,對地方和部門在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務數據,加快推動實現共享。

三、完善為復工復產企業服務機制

(六)提升企業投資生產經營事項審批效率。對建設項目涉及的用地、規劃、能評、環評、水電氣接入等審批服務事項,要加強部門協同聯動,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凡可通過線上辦理的審批、備案等事項不得要求申請人到現場辦理,鼓勵通過網絡、視頻等開展項目評估評審,對確需提交紙質材料的可以實行容缺受理、先行辦理,待疫情結束後再補交紙質原件。對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許可證,可延期到疫情結束後一定期限內再辦理延續、變更、換發等業務。

(七)為推進全產業鏈協同復工復產提供服務保障。加強跨區域聯動,幫助企業協調解決上下游協同等問題。重點抓好核心配套供應商等產業鏈關鍵環節企業復工復產,帶動上下游中小企業復工復產。鼓勵地方建立重點企業服務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業管家」、「企業服務包」等舉措,主動靠前服務,幫助企業辦理復工復產手續,抓好用工、原材料、資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業復工復產訴求響應機制。各地區要依託互聯網、電話熱線等,及時掌握和解決企業復工復產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協助受疫情影響出現訂單交付不及時、合同逾期等失信行為的企業開展信用修復工作。鼓勵開設中小企業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責等法律問題為企業提供服務指導。鼓勵保險機構開展企業疫情防控綜合保險業務,對復工復產後因發生疫情造成損失的企業提供保險保障,提高理賠服務便利度,消除企業後顧之憂。

四、及時糾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礙勞動力有序返崗和物資運輸的繁瑣手續。非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原則上不得限制返崗務工人員出行。對確需開具健康證明的,相關地區要大力推進健康證明跨省互認,勞動力輸出地可對在省內連續居住14天以上、無可疑症狀且不屬於隔離觀察對象(或已解除隔離觀察)的人員出具健康證明,輸入地對持輸出地(非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健康證明、乘坐「點對點」特定交通工具到達的人員,可不再實施隔離觀察。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建立各地互認的流動人口健康標準。加強輸入地與輸出地對接,鼓勵採取「點對點、一站式」直達運輸服務,實施全程防疫管控,實現「家門到車門、車門到廠門」精準流動,確保務工人員安全返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加強與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接,推進貨運車輛司乘人員檢疫檢測結果互認,對在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進行檢疫檢測且未途經疫情防控重點地區的貨運車輛快速放行,減少重複檢查。

五、加強對復工復產企業防疫工作的監管服務

(十)督促和幫助復工復產企業落實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要督促指導企業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規定,強化防控主體責任,並積極開發運用大數據產品和方案用於支持服務企業防控疫情,建立復工復產企業防疫情況報告制度,及時跟蹤掌握人員健康狀況。幫助企業協調調度防疫物資。對出現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時間進行科學精準的應急處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傳染風險。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落實,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把支持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各項工作做細做紮實。同時,要及時總結疫情防控期間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復工復產的典型經驗,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規範化、制度化,重要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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