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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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04〕56號
2004年7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

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04〕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0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我國招投標市場發展總體是好的,招投標活動日趨普及,招投標領域不斷擴大,已經成為經濟生活的重要內容。但是,招投標活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妨礙了《招標投標法》的實施,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滋生了腐敗現象。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環境,推動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必須加強和改進招投標行政監督,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重要意義

  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措施。當前,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着嚴重問題,一些部門和地方違反《招標投標法》,實行行業壟斷、地區封鎖;少數項目業主逃避招標、虛假招標,不按照法定程序開標、評標和定標;有的投標人串通投標,以弄虛作假和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在中標後擅自轉包和違法分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中存在行賄受賄、貪污腐敗現象,一些政府部門和領導幹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預招投標活動。這些問題需要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強化監督、規範行為來切實加以解決。

  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全國統一市場形成的內在要求。規範的招投標活動有利於鼓勵競爭,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保護,促進生產要素在不同地區、部門、企業之間自由流動和組合,為招標人選擇符合要求的供貨商、承包商和服務商提供機會。

  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是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在政府投資領域引入競爭機制,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有助於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促使企業增強市場意識,改善經營管理,這對於保障國有資金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是加強工程質量管理,預防和遏制腐敗的重要環節。工程質量是百年大計,直接關係建設項目的成敗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國這些年來發生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重大腐敗案件,大多與招投標制度執行不力,搞內幕交易、虛假招標有關。認真貫徹《招標投標法》,嚴格規範招投標程序,將招投標活動的各個環節置於公開透明的環境,能夠有效地約束招投標當事人的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保證項目建設質量。

  二、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促進全國市場統一

  招投標制度必須保持統一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快招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廢止與《招標投標法》和《行政許可法》相牴觸的規定和要求,並向社會公布。堅決糾正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行為,不得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其他系統投標人進入本地區、本系統市場;取消非法的投標許可、資質驗證、註冊登記等手續;禁止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等歧視性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不得要挾、暗示投標人在中標後分包部分工程給本地區、本系統的承包商、供貨商。鼓勵推行合理低價中標和無標底招標。

  三、實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標活動透明度

  為保證投標人及時、便捷地獲取招標信息,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發布,在招標人自願的前提下,可以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範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對非法干預招標公告發布活動的,依法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加快招投標信息公開的步伐,提高政府監管和公共服務能力。要公布招標事項核准、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活動等信息,及時公告對違規招投標行為的處理結果、招投標活動當事人不良行為記錄等相關信息,以利於社會監督。

  四、完善專家評審制度,提高評標活動公正性

  加強對評標專家和評標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客觀公正。為切實保證評標專家獨立、公正地履行職責,要逐步對現有分散的部門專家庫進行整合,吸納一定比例的跨部門、跨地區的專家組建評標專家庫,專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招標投標法》執行。

  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管理制度,嚴格評標專家資格認定,加強對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評價和檔案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和專家考核情況及時對評標專家進行更換或者補充,實行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嚴格執行迴避制度,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參與評標。嚴明評標紀律,對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並不得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同時建議主管單位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規範代理行為,建立招投標行業自律機制

  依法整頓和規範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代理機構必須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鈎,並不得存在任何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行政許可法》規定設立和認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行為,一律無效。建立健全招標代理市場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經營,平等競爭,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招標代理機構,要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依法跨區域開展業務,任何地方和部門均不得以登記備案等方式變相加以限制。

  建立和完善招投標行業自律機制,推動組建跨行業、跨地區的招標投標協會。由協會制定行業技術規範和行為準則,通過行業自律,維護招投標活動的秩序。

  六、積極引入競爭,進一步拓寬招投標領域

  按照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探索通過招投標引入競爭機制,改進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對經營性的、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以及具有壟斷性的項目,可逐步推行項目法人招標制。進一步探索採用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工程諮詢、招標代理等投資服務中介機構的辦法。對政府投資的公益項目,可以通過招標選擇項目管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專業化管理。

  大力推行和規範政府採購、科研課題、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出讓、藥品採購、物業管理等領域的招投標活動。

  七、依法實施管理,完善招投標行政監督機制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管理,改進招投標行政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投標的監督檢查和工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建設、商務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相關領域招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和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加大對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將中標項目全部轉讓、分別轉讓,或者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層層分包,以及掛靠有資質或高資質單位並以其名義投標,或者從其他單位租藉資質證書等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必須依法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同時,對接受轉包、違法分包的單位,要及時清退。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設立審批、核准、登記等涉及招投標的行政許可事項;已經設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加快職能轉變,改變重事前審批、輕事後監管的傾向,加強對招投標全過程的監督執法。項目審批部門對不依照核准事項進行招標的行為,要及時依法實施處罰。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標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投訴並查處違法行為。任何政府部門和個人,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不得以權謀私,採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遞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干預和插手具體的招投標活動。各級行政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招投標執法活動的監督,嚴厲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腐敗和不正之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規範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加強招投標監督管理隊伍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領導,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政策,協調、處理好招投標工作中的新矛盾、新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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