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部門涉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部門涉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6〕92號
2006年11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部門涉外


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6〕92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部門涉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各部門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按照精簡、統一、效能、便民、權責一致的原則,認真做好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各部門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

  制定規章應當嚴格按照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二、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嚴格重要涉外事項(包括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事項,下同)的請示報告制度。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章、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正式發布前應當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一)涉及對外開放的方針性、政策性、原則性的制度設定或者調整的;

  (二)專門規範外國人和外國企業、組織及其活動的制度設定或者調整的;

  (三)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在制定過程中,有關方面意見分歧較大的;

  (四)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的。

  三、國務院各部門制定涉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廣泛聽取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涉及新聞、文化和其他意識形態領域的,應當事先徵求黨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地方事務的,應當事先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可以採取公開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四、國務院各部門在發布涉外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之前,要事先提出有關的宣傳教育、影響評估、具體實施等工作方案,並按步驟組織實施;涉外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發布後,要積極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並跟蹤了解實施情況和有關方面的反應。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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