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際聯席會議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際聯席會議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2003〕49號
2003年7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際聯席會議


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2003〕49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為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相繼批准建立了一些部際聯席會議,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事項,明確由主辦部門進行協商。為進一步規範部際聯席會議的審批程序、名稱以及刻制印章、行文等問題,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部際聯席會議是為了協商辦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事項而建立的一種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按照共同商定的工作制度,及時溝通情況,協調不同意見,以推動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建立部際聯席會議,應當從嚴控制。可以由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協調解決的事項,一般不建立部際聯席會議。

  二、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均須正式履行報批手續,具體由牽頭部門請示,明確部際聯席會議的名稱、召集人、牽頭單位、成員單位、工作任務與規則等事項,經有關部門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部際聯席會議工作任務結束後,應由牽頭部門提出撤銷申請,說明部際聯席會議的建立時間、撤銷原因等,經各成員單位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三、新建立的部際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牽頭負責的,名稱可冠「國務院」字樣,其他的統一稱「部際聯席會議」。

  四、部際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如確需正式行文,可以牽頭部門名義、使用牽頭部門印章,也可以由有關成員單位聯合行文。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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