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期淘汰平鍋鹽生產等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期淘汰平鍋鹽生產等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5〕39號
1995年6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期淘汰

平鍋鹽生產等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5〕39號

 

國家經貿委:

你委《關於處理平鍋鹽有關問題的請示》(國經貿經〔1994〕768號)及補充意見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同意關於限期淘汰平鍋鹽生產的意見,先採取限產、轉產措施,限期到1996年底前全面禁止平鍋鹽生產,並認真做好善後工作。對生產的平鍋鹽,要加強管理,嚴禁進入食鹽市場,這項工作由有關省人民政府負責。請你委會同有關部門據此研究具體意見,通知有關地區、部門,並負責督促檢查。

二、同意關於依照法律程序,加快《食鹽專營辦法》、《鹽業管理條例》、《食鹽衛生標準》等相關行政法規的制訂或修訂工作的意見,明確禁止平鍋鹽生產的有關規定。

三、同意關於江西省禁止平鍋鹽生產善後處理的意見,請你委負責督促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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