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4〕5號
2004年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4年

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4年

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做好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關於做好國務院2004年

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

  2004年是實現「十五」計劃的關鍵一年,也是全面落實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的重要一年。進一步做好國務院的立法工作,對於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為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4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2004年工作的總體部署,緊緊抓住發展這個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按照穩定政策、適度調整,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把握全局、解決矛盾,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的思路,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點,確保政府立法工作質量。

  總結前幾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實踐經驗,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04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適應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的要求,突出重點,科學合理地安排立法項目。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統籌城鄉、區域、經濟社會、人與自然以及國內和對外開放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在繼續加強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時,更加重視有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把有關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全面正確實施行政許可法,應對各種突發事件,保障農民權利、控制徵地規模以及適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的立法項目,作為立法工作重點。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立法工作。要把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改工作擺到更加重要位置。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或者修改的,要抓緊工作。

  二、起草、審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注意把握規律,確保制度規範的科學性、合理性。起草、審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緊密結合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體現、推動和保障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全面進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提供法律保障。要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落實行政許可法有關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範圍的規定,妥善處理權力與權利,政府管理與公民、組織自主決定,政府調節與市場機制,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的關係,把制度創新、體制創新和管理方式創新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實減少政府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干預,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對確需政府管理的事項,制度設計要在明確管理目標、管理標準、管理規則以及監督責任的前提下,強化事後管理、動態管理和間接管理。對需要解決的問題,重在為解決問題確立機制,儘量通過確立一系列供市場主體自己判斷是非、分配責任的規則來解決問題。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遵循制度規範的自身規律,做到明確、具體,有可操作性,能夠真正起到協調利益關係、化解社會矛盾、解決實際問題的作用。

  三、進一步創新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和機制,擴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通過組織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直接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草案,要向社會公布,充分聽取群眾意見,使法律制度充分反映群眾意願,具有施行的廣泛群眾基礎。政府立法工作要實行立法工作者、專業工作者和專家學者三結合,建立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要逐步建立對各種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制度,積極探索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要嚴格執行設定行政許可的聽取意見制度和說明理由制度,對擬設定的行政許可,要廣泛聽取意見,並說明擬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意見和意見採納的情況。

  四、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狠抓落實,確保列入《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要求年內完成的立法項目順利出台。國務院2004年的立法工作任務很重,難度較大。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加強對起草工作的領導,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力量,對重點立法項目要擬訂工作方案,明確各個階段的任務和時間進度,確保重點立法項目按期、保質完成起草任務,如期提請國務院審議;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部門要向國務院說明理由。國務院法制辦要對列入《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的起草情況進行跟蹤、了解,並加強組織、協調。

 

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04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的重點是: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全面正確實施行政許可法,應對各種突發事件,保障農民權利、控制徵地規模需要以及適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在確保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力爭年內出台的立法項目37件,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適時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96件。據此,對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12件)

  (一)為了明確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範電子簽名各相關主體的活動,促進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制定電子簽名法(法制辦組織起草)。

  (二)為了進一步加強郵政市場管理,規範郵政經營活動,修訂郵政法(信息產業部、郵政局起草)。

  (三)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根據十六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修訂公司法(法制辦組織起草)。

  (四)為了貫徹落實「走出去」戰略,規範境外投資活動,制定境外投資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起草)。

  (五)為了規範銀行卡關係方的權利義務,促進銀行卡的應用和相關服務體系的發展,制定銀行卡條例(人民銀行、銀監會起草)。

  (六)為了保障海關法的貫徹實施,規範海關行政處罰,制定海關行政處罰辦法(海關總署起草),相應廢止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

  (七)為了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完善證券違法行為處罰制度,制定證券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證監會起草)。

  (八)為了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完善保險違法行為處罰制度,制定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保監會起草)。

  (九)為了規範和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加強對企業債券的監督管理,修訂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十)為了有效保護我國利益,需要根據WTO《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即反傾銷協定)以及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修訂反傾銷條例(商務部起草)。

  (十一)為了有效保護我國利益,需要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以及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修訂反補貼條例(商務部起草)。

  (十二)為了有效保護我國利益,需要根據WTO《保障措施協定》以及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修訂保障措施條例(商務部起草)。

  二、保障農民權利、控制徵地規模需要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2件)

  (一)為了切實保護耕地,建立維護廣大農民利益、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土地徵用制度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修訂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起草)。

  (二)為了進一步規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保持徵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切實保障移民權益,修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水利部起草)。

  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項目(2件)

  (一)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明確勞動保障監察的對象、職責和措施,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勞動保障部起草)。

  (二)為了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規範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規定(法制辦組織起草)。

  四、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8件)

  (一)為了調整緊急狀態下政府權力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關係,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緊急狀態法(法制辦組織起草)。

  (二)為了完善治安管理處罰措施和處罰程序,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治安秩序,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起草),相應廢止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三)為了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工作,應對可能發生的重大動物疫情,促進畜牧業的發展,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制定動物重大疫情應急條例(農業部起草)。

  (四)為了規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許可行為,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環保總局起草)。

  (五)為了嚴格規範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安全監管局起草)。

  (六)為了適應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形勢,完善和統一我國傷亡事故調查制度,制定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監管局起草),相應廢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七)為了充分發揮軍隊在搶險救災中的作用,保衛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財產安全,制定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總參謀部、民政部起草)。

  (八)為了進一步維護鐵路運輸安全,修訂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道部起草)。

  五、規範政府行為需要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2件)

  (一)為了規範公務員管理制度,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建立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制定公務員法(人事部起草)。

  (二)為了進一步完善對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制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起草),相應廢止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六、適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6件)

  (一)為了適應當前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完善我國的公共衛生體系,修訂傳染病防治法(衛生部、法制辦起草)。

  (二)為了配合傳染病防治法的修訂工作,建立預防性生物製品的管理制度,制定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條例(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三)為了便於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規範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活動,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制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版權局起草)。

  (四)為了完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使其與藥品管理法規定的法律制度相一致,並達到聯合國《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要求,制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相應廢止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

  (五)為了適應文化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滿足人民群眾文化生活需要,修訂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文化部起草)。

  (六)為了保護有關國防的發明專利權,促進國防科學技術的發展,根據專利法,修訂國防專利條例(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委起草)。

  七、需要統籌兼顧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項目(5件)

  (一)為了適應公證體制改革的需要,發揮公證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明確公證的性質和效力,制定公證法(司法部起草)。

  (二)為了加強審計監督力度,增強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審計人員的考核獎懲制度,修訂審計法(審計署起草)。

  (三)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規範宗教事務管理,制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局起草)。

  (四)為了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確保社會團體的公益性,進一步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五)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修訂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建設部起草)。

  此外,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適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行政法規共96件。其中:

  (一)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24件):反壟斷法(商務部、工商總局起草);電信法(信息產業部起草);價格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電力法(修訂)(發展改革委、電監會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計量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商業連鎖經營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商務部、工商總局起草);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海關總署起草);禁止傳銷條例(工商總局起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證券公司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上市公司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質量管理條例(修訂)(國防科工委、總裝備部起草);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交通部起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修訂)(質檢總局起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證監會起草);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修訂)(證監會起草)。

  (二)深化農村、金融、財稅、國有企業改革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16件):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財政部起草);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人民幣現金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黃金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反洗錢條例(人民銀行起草);企業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條例(國資委起草);政策性銀行條例(銀監會起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資產委託投資業務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糧食收購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車船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發票管理辦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修訂)(法制辦、國資委起草)。

  (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4件):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部起草);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部起草);促進就業法(勞動保障部起草);職業技能培訓考核條例(勞動保障部起草)。

  (四)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15件):禁毒法(公安部起草);國防動員法(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起草);民兵法(總參謀部起草);消防法(修訂)(公安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交通部起草);發射空間物體涉外損害賠償條例(國防科工委起草);國防科技工業設備、設施管理辦法(國防科工委起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安全部起草);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監獄管理條例(司法部起草);網絡信息安全條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起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地震局起草);鐵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修訂)(鐵道部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修訂)(民航總局起草)。

  (五)規範政府行為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9件):城鄉規劃法(建設部起草);普查法(統計局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規劃編制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公安機關組織條例(公安部起草);土地徵用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海關統計條例(海關總署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起草);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修訂)(水利部起草)。

  (六)適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19件):圖書館法(文化部起草);廣播影視傳輸保障法(廣電總局起草);執業藥師法(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義務教育法(修訂)(教育部起草);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科技部起草);外國專業人才來華工作管理條例(人事部、外專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規定(國家民委起草);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建設部起草);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文化部起草);對外文化交流管理條例(文化部起草);長城保護條例(文化部起草);藝術品管理條例(文化部起草);商標代理條例(工商總局起草);廣播電視播放作品付酬辦法(版權局、廣電總局起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條例(自然科學基金會起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修訂)(衛生部起草);出版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總署起草);專利代理條例(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

  (七)需要統籌兼顧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項目(9件):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部起草);西部開發促進法(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林業局、農業部起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人事部起草);船員條例(交通部起草);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僑辦起草);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西部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條例(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環保總局起草);非現役文職人員暫行條例(總政治部)。

  法律的實施條例和配套行政法規(如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公務員法配套法規等)以及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列入,但要抓緊起草工作,適時出台。此外,其他未列入的項目,如確有必要,條件成熟,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可以適時提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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