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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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7〕2號
2007年1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7年

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2007年

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於做好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一月二日

關於做好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

  2007年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一年。進一步做好國務院立法工作,對於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完善社會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的權益,迎接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具有重要意義。2007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突出政府立法重點,確保政府立法質量,為改革發展穩定創造良好法制環境,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制度保證。遵循這一指導思想,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科學立法,尊重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制度建設的內在規律,確保法律規範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在2007年的政府立法工作中,要按照「着力調整經濟結構和轉變增長方式、着力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着力推進改革開放和自主創新、着力促進社會發展和解決民生問題」的要求,抓緊有關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加強社會管理、深化改革開放、健全社會保障、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的研究起草工作。在起草或者審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過程中,要注重完善全體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制度、體制和機制,加強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要按照轉變職能、權責一致、強化服務、改進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規範行政行為,創新管理方式,切實減少政府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不必要干預,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簡化辦事程序,從制度上為群眾和基層辦事提供便利;要科學合理地規定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在賦予行政機關權力的同時,必須具體規定其相應的責任,規範、監督行政權力的行使,防止濫用權力和行政不作為;要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在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同時,應該明確規定其相應的權利,並保障權利的實現。要通過在制度設計中確立科學合理的法律責任制度和法律實施保障機制,加大違法成本,降低法律實施成本和守法成本;要建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罰款數額的機制,保證法律責任制度對潛在違法行為人的威懾力,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正確的行為選擇,保障實體法律規範的有效實施。要抓緊組織開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探索對立法成本、法律實施成本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進行量化分析的科學方法。要進一步擴大對社會關注程度高的行政法規、規章進行立法後評估的試點範圍,及時總結制度設計本身存在的問題,準確把握修改、廢止的時機,並儘快將有關措施制度化、規範化。要切實提高立法技術,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的結構要合理,邏輯要嚴密,內容要具體明確,用語要規範、準確、通俗、簡潔。

  二、堅持民主立法,進一步擴大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範圍,使政府立法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政府立法為了人民,就必須依靠人民。要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政府立法活動。在起草或者審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過程中,要高度重視調查研究,深入基層,廣泛聽取基層行政機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人民群眾的意見,掌握第一手材料,力求把握事物的本質和發展規律。要繼續堅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立法工作機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立法項目,要組織專家論證。要增加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行政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數量。要探索建立科學、便捷的民意收集調查機制等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新方法、新機制。要逐步建立聽取和採納公眾意見情況的說明和反饋機制,以避免聽取公眾意見流於形式。要高度重視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在政府立法中的應用,充分發揮政府法制信息網站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抓緊研究總結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實踐經驗,及時把公眾參與的機制、程序和方法制度化、規範化,從制度安排上提高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有效性。

  三、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和溝通,確保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順利完成。當前,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發展到了關鍵時期,政府立法工作中協調難度越來越大。承擔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起草任務的部門,要從國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深入分析、研究問題,科學合理地設計制度;對管理體制、職責分工等重大、複雜問題與其他有關部門存在意見分歧的,要及時溝通、充分協商。法制辦在法規審查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協調;經過反覆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要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報請國務院決定,防止問題久拖不決。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和支持法制辦的工作,對徵求意見或者送請覆核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認真研究,及時回覆意見;對同一問題提出不同於前一次意見或者在覆核時提出新的意見的,應當提供充足理由,並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同意。法制辦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聯繫和溝通。

  2007年是本屆政府任期的最後一年,立法任務非常繁重。各有關部門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確保按時、高質量地完成《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計劃》中年內需要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門要向國務院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對《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計劃》中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各有關部門也要抓緊研究起草工作。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需要調整立法項目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法制辦要及時跟蹤了解列入《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的起草情況,並加強指導。

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07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07年立法重點是: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着力抓好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加強社會管理、深化改革開放、健全社會保障、加強環境治理保護、規範政府行為、加強廉政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在力爭完成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據此,對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57件)

  (一)促進社會事業發展,提高公共服務水平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1件)

  1.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型國家建設,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使科學技術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提請審議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科技部起草)。

  2.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廣播電視傳輸秩序,規範廣播電視傳輸活動,保障公眾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提請審議廣播電視傳輸保障法草案(廣電總局起草)。

  3.為了規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促進基礎研究發展,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制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條例(自然科學基金會起草)。

  4.為了規範專利代理行為,維護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修訂專利代理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

  5.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建設部起草)。

  6.為了明確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法定許可錄音製品支付報酬的具體辦法,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著作權法,制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法定許可錄音製品支付報酬辦法(版權局、廣電總局、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起草)。

  7.為了進一步規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擴大廣播電視覆蓋面,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修訂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廣電總局起草)。

  8.為了加強對革命烈士的褒揚工作,弘揚革命烈士的忘我犧牲精神,教育和激勵公民保衛祖國、獻身祖國建設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修訂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民政部起草)。

  9.為了加強護士隊伍建設,提高護理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護士合法權益,制定護士條例(衛生部起草)。

  10.為了規範人體器官移植活動,保證醫療質量,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制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衛生部起草)。

  11.為了履行有關禁煙的國際義務,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維護公眾健康,修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衛生部起草)。

  (二)加強社會管理,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有效應對各種風險,保持社會安定有序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2件)

  1.為了有利於國家安全機關充分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打擊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的職能,保障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提請審議國家安全法修訂草案(安全部起草)。

  2.為了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適應新形勢下兵役工作的客觀要求,解決徵兵難和軍人退役安置難等問題,提請審議兵役法修訂草案(總參謀部起草)。

  3.為了預防、減輕和消除火災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提請審議消防法修訂草案(公安部起草)。

  4.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運行,維護國家能源供給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請審議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法制辦組織起草)。

  5.為了規範對民用機場的管理,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正常運行,制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航總局起草)。

  6.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無損檢驗等活動的監督管理,保障核設施的安全運行,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環保總局起草)。

  7.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8.為了適應草原防火新形勢的需要,具體落實草原法規定的防火措施,修訂草原防火條例(農業部起草)。

  9.為了減輕乾旱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及時、有效地組織開展抗旱工作,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制定抗旱條例(水利部起草)。

  10.為了及時有效地處理鐵路運輸中發生的事故,保障鐵路運輸暢通,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鐵路運輸行業特點,制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鐵道部起草)。

  11.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修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12.為了加強海洋基礎測繪管理,保障航海安全和海防安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根據測繪法,制定海洋基礎測繪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起草)。

  (三)深化改革開放,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7件)

  1.為了適應郵政體制改革需要,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維護信息安全,加強對郵政服務和信件速遞服務的監督管理,促進郵政事業發展,提請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信息產業部、郵政局起草)。

  2.為了維護電信市場秩序,保護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促進電信市場公平競爭和電信產業發展,提請審議電信法草案(信息產業部起草)。

  3.為了進一步規範保險市場主體的行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明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完善保險公司經營規範,強化保險監督管理職責,提請審議保險法修訂草案(保監會起草)。

  4.為了科學確定政府統計調查分類,規範統計資料的公布和管理,加強對被調查對象合法權益的保護,提請審議統計法修訂草案(統計局起草)。

  5.為了貫徹實施合夥企業法,完善合夥企業登記管理制度,修訂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工商總局起草)。

  6.為了貫徹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程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辦法(工商總局起草)。

  7.為了適應地質勘查體制改革需要,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

  8.為了貫徹實施企業所得稅法,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9.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修訂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

  10.為了保證商業網點合理布局,促進商業網點建設健康發展,制定城市商業網點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11.為了加強外匯管理,維護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均衡發展,修訂外匯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12.為了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制定存款保險條例(法制辦組織起草)。

  13.為了規範上市公司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效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證監會起草)。

  14.為了規範證券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和經營規範,制定證券公司監管條例(證監會起草)。

  15.為了有效防範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規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方式、措施和程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監會起草)。

  16.為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規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建設部起草)。

  17.為了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市場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法制辦、工商總局起草)。

  (四)健全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3件)

  1.為了完善社會保險制度,規範社會保險資金的收繳、使用管理和監督,提請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勞動保障部起草)。

  2.為了進一步完善律師制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強化律師執業管理,提請審議律師法修訂草案(司法部起草)。

  3.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制定殘疾人就業條例(勞動保障部、民政部、中國殘聯起草)。

  (五)加強環境治理保護,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1.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水污染的防治,完善排污許可制度,保障飲用水安全,提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環保總局起草)。

  2.為了規範水文工作,為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服務,制定水文條例(水利部起草)。

  3.為了規範廢舊家用電器回收處理行為,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制定廢舊家用電器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4.為了加強建築節能管理,減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建築節能管理條例(建設部起草)。

  5.為了更好地履行有關國際義務,防治船舶和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保護海洋環境,修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交通部起草)。

  6.為了加強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防治工作,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環保總局起草)。

  7.為了規範肥料生產、銷售、使用行為,保證肥料產品質量,保障食品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制定肥料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六)規範政府行為,加強廉政建設,提高政府公信力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和需要統籌兼顧的其他行政法規。(7件)

  1.為了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加強對地方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制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條例(中編辦起草)。

  2.為了進一步完善行政複議制度,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促進社會和諧中的重要作用,制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法制辦起草)。

  3.為了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審計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審計監督,修訂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起草)。

  4.為了完善監獄監管改造制度,規範刑罰執行工作,全面有效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制定監獄法實施條例(司法部起草)。

  5.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法制辦、監察部、人事部起草)。

  6.為了進一步推進殯葬改革,規範殯葬活動,完善殯葬管理,修訂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7.為了加強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提高武器裝備質量,根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體制和軍隊裝備管理體制的調整情況,制定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委起草)。

  二、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133件)

  (一)促進社會事業發展,提高公共服務水平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8件)

  教育法(修訂)(教育部起草),考試法(教育部會同勞動保障部、人事部、衛生部、司法部起草),專利法(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商標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文化部起草),圖書館法(文化部起草),電影促進法(廣電總局起草),精神衛生法(衛生部起草),醫療事故處理法(衛生部起草),中醫藥法(衛生部起草),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質檢總局、衛生部起草),人類遺傳資源保護條例(科技部起草),軟件與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條例(信息產業部起草),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信息產業部起草),信息技術應用促進條例(修訂)(信息產業部起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版權局起草),藝術品經營管理條例(文化部起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國家民委起草),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規定(人口計生委會同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條例(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職業病防治法辦法(總後勤部起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修訂)(人口計生委起草),全民健身條例(體育總局起草),出版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總署起草),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修訂)(測繪局起草)。

  (二)加強社會管理,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有效應對各種風險,保持社會安定有序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35件)

  反恐怖法(法制辦會同公安部組織起草),國防動員法(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起草),國民經濟動員法(發展改革委起草),預備役軍官法(修訂)(總政治部起草),人民武裝警察法(武警總部起草),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交通部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訂)(民航總局起草),礦山安全法(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食品衛生法(修訂)(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起草),防震減災法(修訂)(地震局起草),人民調解法(司法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農業部起草),飼料管理法(農業部起草),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保密局起草),士兵退役安置條例(修訂)(民政部、總參謀部起草),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修訂)(總參謀部起草),徵兵工作條例(修訂)(總參謀部起草),看守所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拘留所條例(公安部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修訂)(民航總局起草),核損害賠償條例(國防科工委起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保安服務業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安全部起草),燃氣管理條例(建設部起草),公路設施保護條例(交通部起草),船舶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委起草),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氣象局起草),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修訂)(國防科工委起草),信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起草),森林防火條例(修訂)(林業局起草),國家戰略物資儲備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三)深化改革開放,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32件)

  票據法(修訂)(人民銀行起草),建築法(修訂)(建設部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計量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旅行社管理條例(修訂)(旅遊局起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證監會起草),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修訂)(銀監會起草),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銀監會、人民銀行起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商務部起草),評估行業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企業工資條例(勞動保障部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海關總署起草),印花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出口退稅暫行條例(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現金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銀行卡條例(人民銀行、銀監會起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條例(財政部、國資委起草),黃金市場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修訂)(人民銀行起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證監會起草),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修訂)(證監會起草),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暫行條例(修訂)(國資委起草),農業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境外投資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起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交通部起草),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信息產業部起草)。

  (四)健全社會保障,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殘疾人保障法(修訂)(民政部起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民政部起草),社會救助法(民政部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保基金理事會、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起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訂)(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起草),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勞動保障部起草)。

  (五)加強環境治理保護,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7件)

  能源法(能源辦、發展改革委起草),煤炭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電力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礦產資源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西部開發促進法(西部開發辦起草),水土保持法(修訂)(水利部起草),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廢舊輪胎回收利用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商務部起草),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環保總局起草),河道採砂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環保總局會同農業部起草),排污許可證條例(環保總局起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環保總局起草),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條例(海洋局起草),濕地保護條例(林業局起草),土地復墾規定(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

  (六)規範政府行為,加強廉政建設,提高政府公信力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8件)

  行政監察法(修訂)(監察部起草),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修訂)(中編辦起草),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管理條例(外交部起草),機關事務條例(國管局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財政資金支付條例(財政部起草),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審計署起草)。

  (七)需要統籌兼顧的其他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6件)

  仲裁法(修訂)(法制辦組織起草),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民政部起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民政部起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人事部起草),行政區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基礎測繪條例(測繪局起草)。

  此外,未列入計劃的項目,如確有必要、條件成熟並經國務院領導同意,有關部門可以適時提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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