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7〕55號
2017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

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7〕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


科技獎勵制度是我國長期堅持的一項重要制度,是黨和國家激勵自主創新、激發人才活力、營造良好創新環境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促進科技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具有重要意義。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和《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進一步完善科技獎勵制度,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深入推進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總體要求,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改革完善科技獎勵制度,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獎機制,構建既符合科技發展規律又適應我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科技獎勵體系,大力弘揚求真務實、勇於創新的科學精神,營造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氛圍,充分調動全社會支持科技創新的積極性,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建成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注入更大動力。

(二)基本原則。

——服務國家發展。圍繞國家戰略全局,改進完善科技獎勵工作,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性,形成推動科技發展的強勁動力,為提升科技水平、促進創新體系建設、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

——激勵自主創新。以激勵自主創新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獎勵具有重大國際影響力的科學發現、具有重大原創性的技術發明、具有重大經濟社會價值的科技創新成果,獎勵高水平科技創新人才,增強科技人員的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激發創新內生動力。

——突出價值導向。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鼓勵科技人員追求真理、潛心研究、學有所長、研有所專、敢於超越、勇攀高峰。加強科研道德和學風建設,健全科技獎勵信用制度,鼓勵科技人員爭做踐行社會誠信、嚴守學術道德的模範和表率。

——公開公平公正。堅持把公開公平公正作為科技獎勵工作的核心,增強提名、評審的學術性,明晰政府部門和評審專家的職責分工,評獎過程公開透明,鼓勵學術共同體發揮監督作用,進一步提高科技獎勵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二、重點任務

(一)改革完善國家科技獎勵制度。

堅持公開提名、科學評議、公正透明、誠實守信、質量優先、突出功績、寧缺勿濫,改革完善國家科技獎勵制度,進一步增強學術性、突出導向性、提升權威性、提高公信力、彰顯榮譽性。

1.實行提名制。

改革現行由行政部門下達推薦指標、科技人員申請報獎、推薦單位篩選推薦的方式,實行由專家學者、組織機構、相關部門提名的制度,進一步簡化提名程序。

提名者承擔推薦、答辯、異議答覆等責任,並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提名者應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序。建立對提名專家、提名機構的信用管理和動態調整機制。

2.建立定標定額的評審制度。

定標。自然科學獎圍繞原創性、公認度和科學價值,技術發明獎圍繞首創性、先進性和技術價值,科技進步獎圍繞創新性、應用效益和經濟社會價值,分類制定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為導向的評價指標體系。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以下統稱三大獎)一、二等獎項目實行按等級標準提名、獨立評審表決的機制。提名者嚴格依據標準條件提名,說明被提名者的貢獻程度及獎項、等級建議。評審專家嚴格遵照評價標準評審,分別對一等獎、二等獎獨立投票表決,一等獎評審落選項目不再降格參評二等獎。

定額。大幅減少獎勵數量,三大獎總數由不超過400項減少到不超過300項,鼓勵科技人員潛心研究。改變現行各獎種及其各領域獎勵指標與受理數量按既定比例掛鉤的做法,根據我國科研投入產出、科技發展水平等實際狀況分別限定三大獎一、二等獎的授獎數量,進一步優化獎勵結構。

3.調整獎勵對象要求。

三大獎獎勵對象由「公民」改為「個人」,同時調整每項獲獎成果的授獎人數和單位數要求。

分類確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實踐檢驗年限要求,杜絕中間成果評獎,同一成果不得重複報獎。

4.明晰專家評審委員會和政府部門的職責。

各級專家評審委員會履行對候選成果(人)的科技評審職責,對評審結果負責,充分發揮同行專家獨立評審的作用。

政府部門負責制定規則、標準和程序,履行對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和監督職能。

5.增強獎勵活動的公開透明度。

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向全社會公開獎勵政策、評審制度、評審流程和指標數量,對三大獎候選項目及其提名者實行全程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特別是科技界監督。

建立科技獎勵工作後評估制度,每年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大會後,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年度獎勵工作進行評估,促進科技獎勵工作不斷完善。

6.健全科技獎勵誠信制度。

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作用,全程監督科技獎勵活動。完善異議處理制度,公開異議舉報渠道,規範異議處理流程。健全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辦法,明確提名者、被提名者、評審專家、組織者等各獎勵活動主體應遵守的評審紀律。建立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實行誠信承諾機制,為各獎勵活動主體建立科技獎勵誠信檔案,納入科研信用體系。

嚴懲學術不端。對重複報獎、拼湊「包裝」、請託遊說評委、跑獎要獎等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對造假、剽竊、侵占他人成果等行為「零容忍」,已授獎的撤銷獎勵;對違反學術道德、評審不公、行為失信的專家,取消評委資格。對違規的責任人和單位,要記入科技獎勵誠信檔案,視情節輕重予以公開通報、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參與國家科技獎勵活動資格等處理;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7.強化獎勵的榮譽性。

禁止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名義進行各類營銷、宣傳等活動。對違規廣告行為,一經發現,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合理運用獎勵結果。有關部門和評價機構要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堅持「物質利益和精神激勵相結合、突出精神激勵」的原則,適當提高國家科學技術獎獎金標準,增強獲獎科技人員的榮譽感和使命感。

按照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有關規定,對生活確有困難的獲獎科技人員,通過專項基金及時予以救助。

強化宣傳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科技拔尖人才、優秀成果、傑出團隊,弘揚崇尚科學、實事求是、鼓勵創新、開放協作的良好社會風尚,激發廣大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熱情。

(二)引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高質量發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單獨設立一項),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防、國家安全的特殊情況可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除此之外,國務院其他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的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要充分發揮地方和部門優勢,進一步研究完善推薦提名制度和評審規則,控制獎勵數量,提高獎勵質量。設獎地方和部門要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改革方向,抓緊制定具體改革方案,明確路線圖和時間表。

(三)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健康發展。

堅持公益化、非營利性原則,引導社會力量設立目標定位準確、專業特色鮮明、遵守國家法規、維護國家安全、嚴格自律管理的科技獎項,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於具備一定資金實力和組織保障的獎勵,鼓勵向國際化方向發展,逐步培育若干在國際上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知名獎項。

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學術團體、行業協會、企業、基金會及個人等各種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鼓勵民間資金支持科技獎勵活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逐步構建信息公開、行業自律、政府指導、第三方評價、社會監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會力量科技獎勵的整體實力和社會美譽度。

三、工作實施

(一)由科技部、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修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並按程序報請國務院審批,由科技部負責修改完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從法規制度層面貫徹落實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精神。

(二)關於國家科技獎勵具體實施工作中的提名規則和程序、分類評價指標體系、獎勵數量和類型結構、評審監督、異議處理等問題,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分別制定相關辦法予以落實。

(三)關於鼓勵社會力量科技獎勵健康發展問題,由科技部研究制定指導性意見,會同有關方面建立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四)由科技部會同中央宣傳部等部門,進一步加強國家科技獎勵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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