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審計署關於一些地方違反規定徵收各種基金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審計署關於一些地方違反規定徵收各種基金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辦函〔1994〕95號 1994年10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審計署
關於一些地方
違反規定
徵收各種
基金情況報告的通知
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甘肅省(市)人民政府,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現將審計署《關於一些地方違反規定徵收各種基金的情況報告》印發給你們。黨中央、國務院曾明確規定並三令五申,任何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無權批准設立各種基金。但一些地方並未認真貫徹執行,仍繼續擅自批准徵收各種基金,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嚴重影響正常的財政分配秩序。這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必須堅決制止和糾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已設立的各種基金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頓,凡屬違反國家規定的,要堅決停止徵收。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月九日
關於一些地方違反規定
徵收各種基金的情況報告
1990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明確規定:任何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無權自行批准設立各種基金。去年財政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精神,要求各地清退各種基金。今年上半年,我們在審計中發現,不少地區並未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財政部的規定,僅從十一個省、市檢查,自行批准設立的各種基金共113項,1993年徵收金額為62.03億元。如有的省自行批准設立的預算外專項基金有:以「平轉議」差價收入建立的「原材料開發基金」,以集中企業留利建立的「機械化基金」、「科技發展基金」,以價外加價建立的「鐵路建設專項基金」、「貨運建設專項基金」等共20項。有的省設立的25項基金,1993年僅省本級徵收的基金就達16.5億元,其中影響中央財政收入0.73億元,減少中央企業留利0.82億元。擅自徵收各種基金,加重了企業負擔,影響了國家預算的執行,干擾了正常的財政分配秩序,同時對新財稅體制的實施也有不利影響。為此,建議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已設立的各種基金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
附:1993年十一個省、市徵收預算外專項基金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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