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關於向《國務院公報》提供選刊文件和做好訂閱工作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法規名稱】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關於向《國務院公報》提供選刊文件和做好訂閱工作的通知

【頒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日期】1998年11月24日

【實施日期】1998年11月24日

【正  文】

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關於向《國務院公報》提供選刊文件和做好訂閱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關於向《國務院公報》

          提供選刊文件和做好訂閱工作的通知

          (國辦秘函〔1998〕3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

  《國務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是由國務院辦公廳編輯出版的面向國內

外公開發行的政府出版物,是公布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重要載體。為充

分發揮《公報》的作用,進一步貫徹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的方略,提高各級

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強化基層幹部群眾的法律意識,做好對《公報》的宣

傳和訂閱工作有着重要意義。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向《公報》提供選刊文

件和訂閱1999年度《公報》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要充分認識《公報》的重要作

用,加強對《公報》的宣傳和供稿工作。《公報》除刊登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國家主席令,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及各類重要文

件外,還擇要選登國務院各部門法規性文件和重要規章,各部門要把《公報》作為

向社會公開發布本部門政令的一個重要渠道,積極為《公報》供稿。凡是國務院批

准、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及適宜在《公報》上刊

登的文件,應在正式發文後一周內向國辦秘書局公報室提供文本及電子數據。

  二、為了確保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傳達貫徹到基層,國務院各部

門所屬處級以上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村有條件的村委會、城市街道居委會,

國家和地方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都應訂閱《公報》。各級政府辦公部門和郵

政部門要積極為廣大群眾自費訂閱《公報》創造條件,提供便利。各地人民政府辦

公廳編輯出版的《政報》,應義務宣傳《公報》,推動《公報》的征訂工作。

  三、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要積極配合各地郵政部門,在政府系統內部

做好《公報》的宣傳、訂閱工作,確保各級基層政權組織都能訂閱到《公報》。

  四、《公報》為不定期刊物,每年出版36期左右,一年一訂,全年定價50

元。請各訂閱單位於當年報刊征訂期開始至次年1月15日前到各地郵局訂閱。

                           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